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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律和实务分析

  4.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存在着弊端。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涉及面广,危害甚大。从国际和国内经验来看,往往是案件发生了难以被发现,发现了难以被及时有效地阻止,这就需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同公检法等部门加强合作与交流。我国虽然设立了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机构。由于反洗钱涉及多个部门,任务繁杂,如果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多个部门,这样就会延缓办案速度,降低办事效率,错失办案良机。
  其次,金融系统反洗钱在实务上也有不足。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由于金融系统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金融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但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是典型的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活动。从业务经营的角度,反洗钱措施不仅可能造成金融机构短期内业务量的下降、资金来源的萎缩,影响业务经营的短期收益;而且,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积极参与者,在反洗钱活动中付出的额外成本无法得到补偿。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而缺乏金融机构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措施也难以发挥成效。
  三、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建议
  1.加快反洗钱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反洗钱法》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对象范围、确立反洗钱机关、模式、性质、职能.该法规应覆盖银行、证券、投资、信托、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以及财政、司法、税务部门、海关等其他机构,详细阐述各部门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和义务,明确他们相互之间在打击洗钱犯罪时的协调配合机制。
  2.修改当前金融机构严格的保密制度。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的秘密,但这种财产应仅限于其合法财产,对于各类犯罪所得财产则不能也不应该保护否则即等于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侵害。不应将金融机构的保密原则高于一切,这不但可能阻碍对洗钱犯罪的调查和惩治,还可能使金融机构变相成为洗钱犯罪的载体和帮凶。当前,大量的“黑钱”在各金融机构内穿梭,与我国目前采取的较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不无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保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银行的保密制度不应成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纵容犯罪的借口,使之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而应使之真正成为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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