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存在形式
据国际权威反洗钱金融组织统计分析,当前洗钱犯罪更多地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洗钱的重点地区。国际知名反洗钱专家、七国集团亚洲金融特别行动小组主任迈克•唐纳先生预言:“由于西方国家多年卓有成效的反洗钱努力,目前,洗钱犯罪已转变方式,并把重点放在中国、缅甸、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他们利用这些国家没有反洗钱法和金融监管落后的特点,大肆进行洗钱活动。”我国已经存在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活动。这些洗钱犯罪活动表现为:
1.利用证券市场进行洗钱。洗钱者利用犯罪收益购买股票、债券、保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还有的洗钱者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收入。
2.利用银行机构进行洗钱。洗钱者规避现金交易制度,将现金存入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它金融工具;或者通过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
3.利用货币走私进行洗钱。洗钱者直接将现金偷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采用异国存取款方式获取犯罪收益。
4.利用外汇交易所进行洗钱。洗钱者为了避免因现金报告而产生的风险,利用外汇交易所将现金存入银行,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
5.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洗钱者首先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海外 (境外)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则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获利。
6.利用外汇黑市进行洗钱。洗钱者通过进行外汇黑市交易,将赃款兑换成外汇,然后通过金融机构转出境外,在国外清洗后回流成为合法收入。
二、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的现实考察
洗钱犯罪在我国日益猖獗,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引起了我国政府部门和金融系统各部门的高度重视。1997年我国修订的新《
刑法》对洗钱犯罪做了较为明确规定,尽管如此,相对于日益发达的洗钱犯罪而言仍有其局限性。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
刑法是控制洗钱的基本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由于洗钱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故而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可以发挥有效的预防作用。所以中国人民银行适时通过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