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界定和保护产权(物权)的功能。登记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一旦记载在登记簿之后,即向社会公布了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人或者某项权利是否已经移转给了新的权利人。一旦完成了,就界定了产权,进而就充当了定分止争、明晰产权,防止发生纠纷的功能和作用。在登记制度没有发明之前,如何进行产权的界定和公示,主要是通过占有,英文中占有(possession),来源于sedere和 por(或者pod、apud)两个词的组合,意思是“坐在土地上”或者密切接近于土地的意思。古代的法国和英国法律中的占有saisine 和seisin最初也是指坐在土地上,这就是说在古代社会,对于土地的公示是通过某人坐在土地上显示该土地是他的,那时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所以登记制度的发明确实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发明。登记制度产生后,取代占有成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发挥了非常好的公示权利的作用,其对于界定产权、防止纠纷非常重要。
从实践来看,登记制度确实发挥了界定和保护产权的重要作用,举两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产,并且都在登记机关登记了,甲对乙提出来愿意放弃对该房产的共有权,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后来乙丙在卖房子的时候没有征得甲的同意,理由是甲已经表示愿意放弃该房产的共有权,但是甲事后后悔,表示不愿意放弃,实际上撤销了他的赠与,而且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甲不再是共有人,进而在乙丙卖房的时候不分给他一部分钱款。在这个案例中,登记起了重要的界定产权的作用,即使甲物权撤销赠与,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法律上也仍然应当推定甲有法定上的权利。
第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物权不同于债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和对世性的特点。物权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关系到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故物权的设定一定要公开才能维护交易的安全,比如说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抵押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在债权不能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受偿,享有优先的权利,此外,抵押权人还可以对抗其他除抵押权人以外的债权人,享有对世权,在某一财产上是否设立了抵押,一定要公开予以公示,否则交易不安全。比如说现在的产权交易,其在运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障碍是经常会出现将企业买下来之后,有人说企业的某项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利人要行使抵押权,这便使该项财产成为了“不干净的财产”,使买受人的权利受损,交易很不安全。因此,现在买受人在与出卖人进行交易时,一般要求出卖人提供财产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如果我们有完善的登记制度,这种做法就没有必要了。抵押是一种优先权,如果设定抵押却没有登记,就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交易也不安全。故登记在市场经济社会对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提高物的利用效率的功能。因为登记越完备就越能促使权利人充分的、有效率的利用物权财产,现代物权的总的发展趋势是促进对资源的有效率的利用,在一个物上设立越来越多的物权,权利的分割越来越细。因为只有将权利设定的越来越细化和复杂,才能使得对物的使用更有效率。比如说在一块土地上,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分割出使用权,可以设定地役权、地上权、空间权等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按照期限进行分割。在此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登记制度予以公示才能避免不发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有按照期限进行权利转让的规定,如将将房屋七月份的所有权或八月份的所有权进行出卖。比如挪威,可以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你可以买10-12月的所有权,以更有效的利用所有权。但必须通过登记制度予以公示出来,如果没有登记制度予以公示的话,不可能进行这种有效率的利用,必然会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
第四,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具体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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