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中世纪盛期的“教俗权之争”,从教会法分析其根源,是罗马教会及教皇坚持教会教义与律法的至高地位与不可侵犯性,因而与世俗皇帝、王公日益扩张的权力必然发生冲突,教会并非有取代世俗权力这种不现实的企图。当时欧洲大多地区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统一、组织严密并有司法权力的教会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求,而且它的宗教、文化、教育、社区生活功能更是当时世俗国家不具备的,因而世俗政权也不可能否定教会信仰与权威。在当时的欧洲,教俗两权是缺一不可的,教会法与世俗法是无为补充的,罗马教会与教皇希望教会法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作为最高准则贯彻执行,要约束惩罚那些违背这个最高准则、侵犯教会利益的世俗王公,使之尊重教会的权威和律法;教会需要世俗当局的强制功能来协助教会法的实行,镇压反教会的各种“异端”,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和反对世俗权威。格利高里七世、英诺森三世、卜尼法斯八世这些教皇引发的几次教俗权之争的行为举措,只有放在教俗二元权威统治这个大背景下才能理解。罗马教会从这些斗争中权衡得失,逐步使教会法法典化,明确其诉讼程序与管辖范围。本书将11-13世纪教会法的评注与编纂、教会法学者的思想与这几次重大斗争结合起来,让人认识到那个时代教会势力的鼎盛与教会法的成长是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的。
教会法的另一桩历史公案就是教会法庭对非基督徒,异端与异教徒的态度与处理,这是许多历史书重点渲染而没有系统阐述的。本书从教会法的历史与法理出发,分析了以爱与仁慈为基点的教会法如何发展出宗教裁判所这样令人生畏的机构。基督教会坚信基督教信仰是普世性的,是惟一的真理,负有拯救众生的维护至善的使命,对异端、异教徒有匡正之责。为保护教会与信仰必要时可以运用刑罚和武力。教会法的“纠问式程序”本来是较传统的“控诉式程序”更完备的诉讼法,教会法学者对“异端”,“异教徒”的审判、处理也有较严格的阐述,特别强调爱、仁慈、拯救的原则,但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与社会斗争中,这种惩戒“异端”、“异教徒”的法律时时被滥用,以镇压社会反抗运动、政治反对派、有财富的可剥夺者、对教会有威胁的思想者和学者等。本书首先阐释了教会法“纠问式程序”,全面评价了教会法学者在法理学上对待“异端”、“异教徒”的态度,教会法庭处理“异端”、“异教徒”问题的程序,和教会法庭权力被滥用的政治原因和社会原因,并指出造成这种滥用的根源是由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元化的绝对真理观,不仅罗马教会如此,反对罗马教会的各种教派也是如此。只有在现代政教分离的条件下,罗马教会法中有关爱与宽容的精神才又被发扬出来,以适应新的世界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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