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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自觉和中国法学品质之提升——关于法学方法问题的一点体会

  没有时空场景就没有方法。正如对一个语词一个语句的正确理解离不开作为语境的上下文一样,对任何问题的研究,在方法上也有一个基于语境的选择问题。学界有人倡导场景论的研究方法,其实也不能完全算是新东西,因为此前我们就很熟悉对一个事物的把握,对一个人物一种思想的认识要联系它们所在的时代背景,在谈论中国问题时,我们讲中国特色、本土资源,实际上也是在方法选择和运用上对大小不同的具体场景因素的考虑。如果你写学术论文,那么你所在的学术界是一个场景,你所面对的答辩委员会也是一个具体的场景,这都是你在方法选择上要考虑的。不考虑各种时空场景因素,就谈不上方法运用上的选优问题。
  总之在众多的方法之间选择,应该考虑主体、受众、问题、立场、时空场景等相关因素,通常是不会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包医百病的方法的。另外,方法选择中也有一个试错的问题,这一点也重要。在诸多的方法中到底什么方法最为得当,可能有一个方法试错的问题,包括方法组合的问题。
  下面我要讲讲方法选择中的传统与创新的问题。方法创新要注意学科的功能。每个学科的性质和功能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追求。比如科学求真,艺术讲美,道德求善,宗教讲圣洁,法学则讲公平正义。审美的问题、求善的问题、圣洁的问题、正与不正的问题,都不是什么科学上的真理非真理的问题,都不能在是不是真理的意义上来定夺。在法律领域,正当性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很多问题包括死刑存废的问题都不能在事实意义上,在“实事求是”的意义上来取舍。法律领域讲正当性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同的价值偏好,如何对一个时期社会不同的价值偏好加以汇总,需要采用价值分析理论和方法。在宗教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我们老是爱说科学还是不科学,其实宗教的价值,对宗教的认识哪是什么严格意义上的科学问题。宗教讲的是圣洁,是对自我的超越,讲的是“诚则灵”,而这样一些追求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牺牲为前提的,绝对不是以张扬自己的个性为前提。以科学的态度和精神来制定宗教法规和政策,是不可能有好的效果的。宗教应对的是信仰问题,人的精神问题,怎么能够由简单的物质手段去解决呢?这里显然存在方法上的错误。
  方法创新还要熟悉和尊重学科的传统。学科研究的方法从根本上说是同学科发展的历史,同学科的传统联系在一起的,脱离了学科的传统是无所谓方法的。因此,谈论学科方法离不开对学科发展史的研究。不管你是法学的那个学科,你都应该了解你所在学科的学科史,只有了解了学科史,才能知道学科的传统,知道这个学科的道道在什么地方。讲方法创新,前提是认识和尊重传统,如果你写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观点不尊重这个传统,你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别人认真地读你的论文,听你讲话。
  方法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常见人说自己研究问题的方法独到,说自己在方法上有创新,其实都当不得真。方法创新必须要兼顾学科的功能和传统。我们提倡方法创新,但是方法创新的前提是明确学科功能,了解和尊重学科传统。法学的知识传统从理论上讲大致有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关注的就是形而上的价值问题,形而中的规范问题,形而下的事实问题,这就是三个纬度意义上的知识传统。在这样一个大的区分之下,还可以有更细致的划分,只有了解、理解并尊重这种传统,才能在理论和方法结合的意义上谈方法创新问题。追求方法创新是一回事,能不能方法创新,能不能在方法创新方面有所建树,是另一回事。这里个人的禀赋也是很重要的。古人讲人生一世有“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要在著书立说方面有所建树,那是需要才气的。一般说来,在法律研究和实践的方法上,有所遵循有所选择就很不错了,不可轻言方法创新、填补空白的。
  以上拉拉杂杂、洋洋洒洒地说了很多,最后简单总结一下。几句话,第一,方法问题很重要;第二,目前中国法学已经发展到一个需要从方法的角度切入来提升品质的时期,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和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三,从方法研究的现状看,还不能评价太高,只能说是方法的觉醒,还没有达到方法的自觉;第四,如何达致方法自觉,首先我们从理论层面、实践层面需要对法学的学科性质、对所谓的“科学性”的问题进行深刻的、甚至是不顾一切的反思,以便为更深入的思考奠定基础。同时第五,在具体操作上有一个方法选择,以及相关的方法传承与创新的问题。传承与创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你要在方法研究和运用方法有所建树,就应该兼顾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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