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要从操作层面,围绕方法选择谈谈如何把握法学方法的问题。方法的种类是很多的,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层次的高低,通常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的方法。哲学方法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一般规律的学问。哲学居于最高层次,是更原初、更综合的学问。从学科分化的角度看,什么东西和知识一旦确定就不再属于哲学的范畴,就会脱离哲学的怀抱,进入科学的范畴。从现实情况看,哲学概念和作用的泛化,同科学概念和作用的泛化一样,都是值得反思和检讨的。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其中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老三论”即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 专门科学方法是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
方法的种类是一个“多”的概念,这些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什么关系,法学方法在方法体系中如何定位。如果从联系的角度说,所有的方法与认识法律现象都有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法学的方法。如果不关注法律实践和法学领域独特的问题意识,法学方法或法律方法就很难讲清楚。
方法在类别上是一个“多”的概念,法学方法也同样如此。这就自然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方法的运用过程中进行选择的问题。对此,我想针对性地、非常鲜明地、从而也可能是武断地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没有主体、没有主体意识就没有方法。学术研究与写作跟一个人的个性品格、思想倾向密切相关,非常个性化。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每个人的审美旨趣、接受倾向多少有所是不同。比如在许多法科生和学者比较愿意谈论宏大的话题,治国平天下,指点江山,如果问题比较专业、比较细致,他们就觉得不提神。孔夫子弟子三千,贤者七十有二,讲的是因材施教。你是什么心性倾向,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扪心自问,体认自我,发现自我,定位自我,这对于你为人行事,对于你做研究都很重要。我自己在研究中是一个比较偏重于分析、比较注重界分对象的人,研究问题喜欢先确定一个起点,然后层层分析,层层展开。我觉得一个训练有素的学者,在研究问题时就犹如手里有一把锋利无比的手术刀,能够有效地切分对象,我们常说谁区分得好谁讲得好,这就叫专业。在方法上人云亦云,没有自我,没有良好的主体意识,在法学研究和造诣上只能流于泛泛。
没有受众就没有方法。这也可以说是所谓的接受美学的问题。研习法律的人要特别注意交流的对象问题。交流对象很重要,跟谁说话,文章写给谁看,要回答谁的问题,没有对象意识,不注意受众,只能是自言自语,孤芳自赏,是对别人的不尊重、不负责,也必然受到交流对象的冷落。我们可以发现有太多的法学文章意图为人类做贡献,是写给全世界全人类、写给未来人看的,只可惜已故的人看不到。孔子讲因材施教、因人说仁,良好的方法意识必然要求明确的对象意识,不能目中无人、目空一切。
没有问题就没有方法。问题有不同的性质,有事实问题也有价值问题,大的类别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更小的类型。问题性质不同,探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一样。说法作文,如果不清楚自己所涉及的问题的性质,就无从下手,或者会不得要领。另外面对问题的偏好、立场也很重要。没有先见、没有偏见就没有方法。以往我们总是以为认识是以没有自我或者说牺牲自我为前提的,在认识中不“先入为主”是进入认识对象的前提。而新的研究表明,不能先入为主,对认识对象没有先见甚至偏见,认知就根本不可能发生。你要读懂莎士比亚的小说,起码要会英文,会英文就要先学习,而一旦学会了英文,你的心灵相对于以英文为表达形式的事物就不再是一块“白板”,你就不能没有先入之见。因为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学习一种语言就是认识一种文化,语言甚至是存在的载体,是人类存在的“家”。认知是不能不以对问题的先入之见为前提的。假如我坐在这里,看见10米之外有一个火盆,上面放着一个水壶,水壶冒着蒸气,咕嘟咕嘟地响,我就知道这是一壶烧开了水。你怎么知道这是一壶烧开的水呢,我想看到这样的景象就认为里面是烧开的水,这种认识绝对不是这个时候才有的,水冒蒸汽咕嘟咕嘟地响、水壶哨子一叫就认为水烧开了,这是一种前意识,是先入之见,而上面所说的水开了的判断,只是这种先入之见与具体场景、具体事例结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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