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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自觉和中国法学品质之提升——关于法学方法问题的一点体会

  下面先讲法学方法的重要性。这个话题在这么宝贵的时间里,不宜过于铺陈,我想把我的思路简单的给大家做一个交待。首先我想指出方法的重要性。方法简单的讲是为达致一定目的而要选取的步骤、手段。理论上对于方法的系统研究就是“方法论”。方法对于做任何事情都是至关重要的。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引用我们先人的一个说法,“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毛主席说得更加透彻,他老人家以过河和过河的手段做比方,他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过河,但是如何过河呢?就要解决过河的工具问题。要搭桥,要轮渡,要选择最佳的地方。讲过河的方法,首先目的是很重要的,就是我们要做什么事情,没有问题,没有目的,是无所谓方法的。毛主席是以这样一个比喻来讲革命要成功革命的方法和手段很重要。用我们学理上的词汇来讲,就是一个工具理性的问题。在中国我们比较强调价值理性,我们很注重实质意义上的目的、目标,目标的正当性,但是我们不太注意用什么样的方法、手段来达到目标,而实际上方法问题上也有一个理性的问题,也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只有在关注目的的同时,兼顾达到目的的手段,才能整合理想和现实。这是在一般意义上讲的。法治是一个目标,但是在中国社会中如何达致法治,我觉得肯定有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点。关注在中国社会语境下达致法治的路径、手段,你才能真正把理想和目标相结合,成就理想的现实主义。中国选择了法治,但是如何达到法治我们关注的并不是那么多。其实方法对我们做任何事情都是特别重要的。
  其次我想强调方法对于一个学科的建设的重要性。我以为,方法对于一个学科的重要性,就犹如自我意识对于一个人的人格形成的重要性一样。没有人格还是人吗?至少不是成熟的人。言下之意,在方法上没有建树和自己的独特性,一个独立的学科就很难形成。关于研究方法对于一个学科的重要性,有一个说法,即整个科学或学科的统一仅仅在于方法而不在于材料。学科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针对性的研究方法,并且与一定的知识群体和知识传统相伴随。这是我自己的体会。如果法学要要成为一个自主的学科,它的对象是独特的,对对象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针对性的,另外它还要形成一定的知识群体,还要有自己的知识传统。明确的方法意识是学科成熟的表现。以往我们对方法不够重视,对研究对象和问题的特性缺乏一种真正的方法上的注意,尤其是人文学科。法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学科,法学是不是科学,人文学科是不是科学,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原来很少去反思。
  接着我要指出法学方法对于法学发达的重要性。对此我想引用台湾的杨仁寿先生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序言中的一段话,来加以说明。杨先生首先指出:“明末清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70余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影之下,良堪浩叹。”他紧接着分析说:“推其原因,固有多端。然最主要者,厥习法者多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所至。夫工无利器,将何以善其事?此固不待智者而后知也。”杨先生的分析用来关照中国大陆几十年的法学发展,也非常贴切中肯。法学不发展更主要的原因的当然是制度环境的原因,但从近十多年的法学发展看,方法方面的不讲究也不能说没有关系。
  讲了前面三点之后,我想提出自己的看法,也是今晚讲座的主体,即中国法学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确实需要通过法学方法上的自觉来拉升整个法学品质。我们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我们的法学发展经过了一个过程,在1978年后的很长一个时期,我们都是在数量规模上聚“人气”,最初没有什么文章和书可读,写学位论文也列不出什么参考书,也写不出什么象样的学术文章。不像现在法学文章铺天盖地,法学成了显学,人财两旺。人气聚足了以后,慢慢地就开始注意质量了。关注质量,我称之为聚“精气”,这里有一个过程。比如最早有学者提出法学的“食物槽”问题,认为法学是一个学科,法学研究是专业群体的活,是他们吃饭的“食物槽”,非此道中之人,是不能直接到这个槽里吃饭的。要注意并改变谁都来吃一口的现象,建立法学自己的食物槽。之后法学界开始探讨学术自主性问题。这在中国是一个背景特别宏大的问题,学术是自由的吗?学术是自主的吗?学术研究是不是受到太多的外在干预?长官意志,环境压力?学术没有自主性,学者不能自己当自己的家,就不可能有像样的学科。随后学界又讨论学术的规范化问题,提出写文章不能仅仅讲自己的看法,还要有引证,有出处,要有文献基础,引注项目还要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不过,直到现在为止,我们讲学术规范化更多的还是在形式意义上,在表象意义上,真正在实质意义上讲学术规范化,可能我们思考还不多。比如说,现在的文章注释是多了,但是在注释中引什么,引证谁的,不引证谁的,引证哪些文献,不引证哪些文献,这个是有讲究的。注释不仅要有,而且注释的品质很重要。你引的这些文献是不是这个问题上有影响的文献,直接表明你是否有资格谈论此问题。如何在实质意义上认识和实践中国法学的规范化,涉及到中国法学在发展上如何聚精气神的问题。说法学是显学,我们很高兴,但也不高兴,因为这里的显学子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热闹,人多势众嗓门大,在品质质量上还是有比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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