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将法律与事实加以区分并且采取不同的审查态度,另一重要根据建立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专门职能有分工,以便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资源优势的基础之上。在英美人看来,法官只是法律问题的专家,法官所接受的训练和每天所从事的工作更多是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所以在法律问题上,对行政决定进行严格而全面的审查是顺理成章的。正如英国的德史密斯(de Smith)教授写到:“在行政法中对(法律与事实)进行区分最通常的原因是为了确定可以授权复审法院用自己的观点代替最初作出决定机关的问题。这似乎是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假定:认为一旦法院有权就法律问题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那么法院的干预就应扩展到法院的决定可能优于受审查的行政决定中的问题。”
[35]相对而言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不比行政机关有知识优势,行政机关往往是某一领域的行政专家。事实上,自十九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加快,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行政机关的作用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凸现出来。“认定事实的专业经验优势是创设许多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原因”。 [36]每个行政机关往往都有各自经过专业训练的一套行政人员班子,并配备有较为精良的技术设备,这为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相反,法院不可能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法官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日益细密和具体的现代分工使得法院和法官具有每一行政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几乎成为不可能。无怪乎美国法官尼利(Neely) 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提醒到:“必须记住,法院的五个法官每年要大约审理1,262个案件。我不是会计师,也不是电力工程师、金融家、银行家、股票交易员或是系统管理分析家。期望法官去明智审查有关公共行政运作详情(intricacies)的5,000页(行政)案卷真是荒唐透顶。”[37]诚如尼利法官所言,在众多涉及专门知识的行政领域内指望法官去完全担当起审查任务实际上并不现实的,“如果法院要全面审查诸如州医疗检查委员会这样的行政机关的决定,‘它将发现自己在医疗学的迷宫中徘徊,或在药典的秘笈面前蹉跎。’”[38]所以这正是英美法系要求法院在事实问题上尊重行政机关判断通常只进行合理性审查的重要原因。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关注的是维护法律和法治原则的统一性,重点发挥它们正当的司法作用,而不应该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发挥“上级行政机关”的作用,侵越行政机关“纯粹的行政”职能而代替行政机关。[39]
不过,英美法系并没有在法院尊重行政机关事实认定上走极端,把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推向神圣化。相反,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并不能成为放弃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进行审查的充分理由。美国法官法兰克福特(Frankfurter)在他审理的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诉匹兹堡轮船公司(NLRB v. Pittsburgh Steam-ship Co.)一案的口头辩论中谈及有关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就曾指出:“法官对这些问题同样也拥有丰富的经验…。”[40]较为强烈地暗示出在事实的认定上不应给予行政机关过多的尊重。从权力分立角度和尊重行政机关专业知识的策略出发以及出于提高效率的考虑,法院负有不能过多干预行政机关的义务,法院应集中于它所精通的法律问题的审查,而不应不自量力地思考“纯行政性事务”。然而,法院也同时对人民负有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的义务,就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这是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工作任务。这即意味着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必须宽泛到足以使公民能够寻求到对抗对其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手段。因而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一直致力于寻求应宽泛至防止危险的行政专横的出现,但同时又应缩小到正常的行政活动不为不必要的司法干预所扰乱这一理想的司法审查范围。
简言之,目前英美在审查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的一般态度是合理性审查而非正确性审查。这与英美法系对法律问题的完全的、严格的正确性审查不同。英美法系如此来区分法律与事实问题并采用不同的审查态度自然有历史原因,但在英美法系二者的区分“最常见的作用是用来分配作出决定的权力和责任,它是普通法系一直用来确定两个决定者之间关系常用的手段。”[41]
三,对我国事实问题审查的理性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
行政诉讼法颁布不久就出现“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即是说对事实问题不进行审查,或者说,人民法院无权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42]至今仍有人认为行政诉讼应是一种法律审而不包括事实审。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应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又应怎样理性地认识我国法院对待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立场呢?
首先我们应澄清的是法律审的概念。学术讨论和研究必须基于明晰的概念和准确的界定。否则,任何的讨论和研究难在同一基础和层面进行。黑格尔曾说过:“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义,这至少是为了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43]不过,在行政诉讼是否包括事实审问题的讨论中,对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准确界定决不仅仅是为了科学的外观的缘故,而关涉到对该问题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