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比较分析

  二、英美法系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采用不同审查标准的原因
  同样是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与控制的诉讼制度,但在对待事实问题上英美法系却采用了与大陆法系(法国除外,原因见前述)差不多是迥异的处理方法,其中的缘由何在?
  “历史并非无意义的记述。”[27] 英美法系对法律和事实问题采取不同态度首先应从历史中寻找。英国司法审查中的公法上救济手段原本主要是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以英王名义来监督低级法院和治安法官的行为,以限制低级法院和地方官吏越权和命令他们履行义务。[28]而过去王座法庭在对下级法院和治安法官进行监督时往往只侧重于法律问题,一般并不涉及事实问题。“被指
  控的错误是不是法律错误通常将确定上级法院对该案是否拥有管辖权。”[29]王座法庭这种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不同的审查态度直接影响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态度。自十九世纪工业革命以来,英国行政机关的权力迅速膨胀,行政机构也日益庞大,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便成为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要手段。当法院运用这种手段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控制时,很自然就把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已经充分发展起来的规则类推到了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中。“就其渊源而言,由王座法庭审查有关行政行为的案件在过去被视为审查下级法院的案件。特权令状(prerogative writs)起初只适用于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后来变成了对行政行为进行非法定复审的基本方法。当这种同样的特权令状作为控制行政机关的手段而被运用时,很自然,特权令状必须受制于同样的原则――昔日用于对付下级法院而签发特权令状所应恪守的那种原则,包括复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局限于法律问题的原则。”[30]
  英国的这种司法传统对英语国家司法审查范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尽管即使是英国这个英美法系发源地的司法审查范围也已今非昔比,至今天英国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制度已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但英国的这种司法传统仍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生着某种根深蒂固的作用。
  不过,历史阐释并不能从根本上说明英美法系国家今天为何还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作区分并采用不同审查态度的深层原因。英美法系国家今天仍然固执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并对事实问题采取既不放弃审查又采用相对低的审查标准,不能单纯从历史中说明,还必须有其他理由存在。英美法系“法律与事实的区别之所以可深入到对行政行为审查的法律,可从历史的角度作出解释。但同时它在行政法中也有现实基础。”[31]
  (一)先进的程序观念和发达的行政程序制度
  英美法系具有重视程序作用的长久历史和深刻观念。“程序的正义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其思想系谱可溯及到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32]不过,英国更惯于用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一词来表达这一思想,以突出公正程序的要求是对公民权益保护最低最基本的要求。但无论是英国的自然公正还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当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扩大时,它们都成为控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英美国家的行政程序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通知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告知当事人权利等创设的民主的公民参与机制和要求行政机关遵循建立起来的一套科学合理的决定方式,保证行政机关在作行政决定阶段就能获得充分而可靠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即使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尚未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司法审查前还必须受穷尽行政救济(exhaus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原则制约,首先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的救济。这就为行政系统纠正错误提供了一次或多次机会,以便利用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和能力考虑每一种情况。只有当问题发展成熟到适合法院审理时,司法程序才有可能开始运作。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在行政程序中就认真考虑了各种情况,美国甚至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行政程序中就全部提出有关问题,否则就丧失了在司法审查中再提出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问题,不能在司法审查中提出,因为没有给予行政机关首先考虑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33]
  因而英美国家更侧重强调通过建立完善的程序规则和民主程序机制力图使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就尽可能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和资源(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特长就是拥有专门的知识,容后论述)以解决有关事实认定问题。而一旦争议进入司法审查领域中,法院原则上只就行政机关所认定事实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不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进行深究,通常法院不对有关事实进行重新判断。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重复劳动,防止削弱行政程序的作用和降低效率。实际上,行政程序中对事实经过在行政系统内的几次认定,虽不能与大陆法系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确立第三审原则为法律审是基于事实经两个审级认定已是充分因而先验地推定事实认定是正确这一作法相类比,[34]因为行政程序毕竟无法同缜密严格的法院诉讼程序相比较,因而其自然无法逃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进行审查的命运,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具有一定严格性的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不能发挥作用,这至少使法院抛开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再去重新认定事实显得不必要和多余,否则只会徒增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另一方面这也可使法院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去对付复杂的法律问题,避免法院太深地卷入它不并擅长解决的事实纠纷之中,集中来考虑行政机关对法律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行政机关和法院分别是行政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专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