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定预约定价安排:新
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亦即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力义务:为保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有其合理的事实基础,解决税务机关在获取课税资料方面的困难,新
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这对于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避税事实、是否进行税收调整以及在多大的幅度内进行调整,都是必要的。
(4)规定核定程序:在企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提供资料的课税义务的情况下,新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核定程序,亦即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规定反资本弱化措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相关国家的税收权益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同样也为新
企业所得税法所关注。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
51条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3.制定防范避税地避税规则:以避税地方式进行避税,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也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新
企业所得税法弥补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