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解读:重拳出击反避税
汤洁茵
【全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我国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诸多的努力。但当前反避税立法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等构成主要的反避税的税法规范。这些反避税规则为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位阶不高,规范不够透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上位阶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
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范转让定价税制
在跨过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因此,转让定价税制是新
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包括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1)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一般规则:新
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