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官职业思维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检察院的指控有法律上成立的理由来支持,且有案件的客观事实来支持。检察官指控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那么,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对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和最终结果可能是很清楚的,他们相信他们所阐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对检察官而言,他不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只能依据侦查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当事人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这就是通常的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或者关键证据灭失,以及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检察官就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办案。基于所采信的客观证据,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检察官之间有时存在很大的认识上的误差。如果检察官不按当事人认为的所谓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肯定说你这个检察官执法不公 。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只有牢固树立职业思维的合法性,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
三:检察官职业思维的公正性
公正性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即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过程的公正。检察官办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受“成者王候败者寇”的丛林文化结果论的影响,去努力追求结果的真,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实体裁判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不重要。要知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法上所规定的各项证据规则、诉讼规则,必要的期限限制以及方法步骤,限制了检察官办案中的专断,有利于检察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诉讼的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近几年来,实施的审判方式改革,在采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方式中,查证事实的工作已转有当事人或控方承担,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导致败诉,只能是责任自负 。因此,程序公正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因为,人们有时候并不确切地知道判决的“公正标准”,只要检察院办案的程序符合了他们心目中的公正要求,比如,应有的权利给予了保护,意志得到尊重等,他们就确信法院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由此推断:判决是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只重实体法,不重程序法,会造成程序不公正,程序不公正也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不按程序法给刑事被告人足够的申辩机会,查清所有关键事实,就会可能造成冤案。反过来,只重程序公正,不顾实体公正,也会放纵犯罪,造成对社会更大、更多的不公正,如美国黑人球星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证明。可见两者并重才是我们正确的改革方向 ,也是我们办案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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