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法律保障方面,笔者提出如下个人见解:
㈠加快法治化进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重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中国现代化对法治的要求是迫切的。法治不仅仅是中国现代化得以顺利进行,目标得以实现的唯一手段,而且法治本身就是中国现代化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自身内容和自我要求。【6】要实现中国律师执业人身权的法律保障,就必须想方设法摒弃“礼治”、“人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并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能想像,一个没有法治的国家会是一个现代化的国家。这是中国领导人、理论界、法学界对法制建设走过几十年曲折道路经历反思之后所取得的一个重大突破性成果。
㈡执业权(如调查权等)的有效行使和人身权保障互动,构建完整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体系。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必须重视这一问题。据了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如阅卷权问题等已经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工委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已经开始着手协调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希望该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因为它不仅涉及律师辩护权的大小,而且涉及到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至于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保障问题就更加不容忽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等。1996年《
律师法》第
3条第4款明文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我国,侵害律师权益的恶性案件每年都多达十几起,有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律师人身自由或殴打、辱骂律师甚至将律师错误定罪判刑等情况,也有剥夺、限制
律师法庭辩论权,将律师无故逐出法庭、将律师铐在法庭外,刁难调查取证等限制律师依法执业的现象。
“全国十佳律师”王海云同志说过:在社会整体的法治水平尚不尽人意的当前,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影响和职业尊卑的思想尚在作祟,刚刚兴起的中国律师事业,遭遇着难以应付的困难和挫折,直接的打击与迫害,使中国律师的日子很不好过,现实的威胁举目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