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刘晓芬
【摘要】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制度的完善乃是一国法治健全、政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制度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加强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之后关于律师工作的又一重要法律。它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没有
律师法的状况,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行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国法治观念、诉讼文化、历史沿革以及律师队伍本身的不同,权力机关、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同,理解程度差异甚大。尤其是在历史悠久的中国,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为数不少的人不仅在制度上抵制,不认同律师制度,具体实践当中,从立法到行政、司法,从合法到非法,从“官”到“民”,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甚至人身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Prof﹒Alan Dershowiz)曾说过:“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然而在中国,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时,“刑事辩护当中的律师自我保护问题”居然还成为专题内容进行研讨。鉴于律师一般是从刑事辩护作用开始逐渐被社会所认识的,本文仅涉及到刑事辩护中的律师执业人身权益问题。笔者拟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肤浅的建议:一、辩护律师执业人身权法律保障的必要性;二、我国现行律师执业人身权法律保障的规定与缺陷以及侵犯律师执业人身权的原因分析;三、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障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的借鉴意义以及关于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法律保障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律师制度;律师;人身权;法治;人治
【全文】
引言:所谓律师,准确地说,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专门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聘请、请求及法院指定,协助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专业人员。所谓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律师立法同律师制度的兴衰是同步进行的。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典,它表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基本形成,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将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执业权利大多得不到落实,律师本人的人身权利也屡屡面临威胁。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制度并非无懈可击。为此,笔者将就中国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人身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