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发件人未表明数据电文的到达以收到确认收讫通知为条件的,发件人于一定时间内未收到确认收讫通知的,发件人可以向收件人发出通知,给予收件人发出确认收讫通知的合理期间;如在合理期间内,发件人仍未收到确认收讫通知的,在通知收件人后,发件人可以主张数据电文未到达。(此项规定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明确确认收讫的法律效果,保护发件人的利益)
由于数字技术及电子商务可以运用于各个领域,以至于电子商务法可能成为一个庞杂的体系,尤其对于具有悠久的概念法学传统的大陆法来说,更需要寻找一个线索来建构电子商务法体系,并与既定法律秩序相协调。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在法律上的要求的核心为意思表示规则,而电子商务中最为基本的表意手段——数据电文便是所要寻找的线索。作为电子商务法研究基点与立法基础的数据电文制度经由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而得以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过度忽视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有失完整等欠缺,这更需要学界加强对数据电文制度的基础研究,以有益于日后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制定。
【注释】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意思主要有口头、书面、行为三种表示形式,且意思表示规则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作为基础。虽然,只要通过能够承载文字的载体作出的意思表示都可归入书面形式之列,但是书面形式长久以来主要表现为纸质文件,因此说传统交易中的意思表示规则主要是以纸质文件作为意思载体的书面形式规则为主。
本文使用“数据电文的生效时间”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在内涵上指的是通过数据电文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本文以生效时间为主来讨论数据电文的生效规则,并且这种讨论适用于数据电文的生效地点问题。
本文所使用的是UCITA2002年文本。
奥地利、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都照用了该指令的规定(引自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工作组《电子订约背景资料的秘书处说明:增编C》第28段,http: //daccessdds. un. org/doc/UNDOC/LTD/V03/879/7X/PDF/V038797. pdf? OpenElement)。
JurPC: 《Internet Zeitschriftfür Rechtsinformatik》, JurPC WebDok. 167/2003, http: //www. jurpc. de/rechtspr/20030158. htm
《电子签名法》第
12条关于数据电文收发地点的规定也存在未明确数据电文生效地点的问题。由于我国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与生效地点均采取到达主义,基于本部分的分析,数据电文的生效地点也应为数据电文的到达(收到)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