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遵循立法对到达主义规则的利益衡量与风险分配的考虑,在第一、第三种情形下采取进入到达规则能够起到维护收件人利益以及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作用。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只有采取检索到达规则,才能维护收件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基于惯例的推定到达(检索到)规则以及确认收讫规则可以解决采取检索到达规则所导致的对发件人不公的缺陷。因此,我们建议第二种情形采取检索到达规则,数据电文的收到(到达)时间以收件人检索到的时间为准。
二、数据电文的特别效力规则——确认收讫
由前文分析可见,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到达与否较传统环境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系统失灵等风险的存在威胁着权利义务确定性目的的实现。当事人消除此种不确定性风险的最佳途径在于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作出约定或声明,以便对行为加以预测、知悉意思表示是否到达,避免发生主观上预期到达而客观上却未到达的不利益。这就是在通过数据电文作出意思表示的场合,确认收讫规则存在的必要性。
《电子签名法》第
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但是
《电子签名法》所确立的此项确认收讫规则存在到达时间指称不明、效果不清的问题,致使与收发时间规则在适用上产生冲突。确认收讫规则属于数据电文效力规则中补充性的任意规范,其与数据电文收发时间规则间的适用界限以及确认收讫的法律效果应予明晰。
(一)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的界限
收发时间规则的作用在于确定数据电文的发出、到达时间,而确认收讫规则也会涉及到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因此需要明确两规则在适用上的界限,以避免混淆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问题在于,在到达主义生效规则下,数据电文的收到(到达)时间到底是指收件人初始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还是指发件人收到收件人发出的确认收讫的时间?模棱两可的规定导致均无不可的解释,令确认收讫规则与收发时间规则在适用上产生冲突,进而致使因到达时间的不确定而令生效时间规则失去了适用的前提。
例如,发件人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收件人收到要约的时间为A时,其向发件人作出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讫通知的时间为B时,A时与B时不会一致。而从
《电子签名法》第
10条的规定中无从得知要约到达的时间到底是以A时还是以B时为准,这关系到了要约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以及承诺期限的计算。而在承诺场合,则会关系到合同成立的时间、风险分配等重大利益。如不将之明确,在实践中极易导致争议。
一般说来,除非强行性规范作出强制要求,确认收讫义务主要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一方的预先声明,确认收讫缺省规则的作用仅限于确认数据电文是否到达,令发件人知悉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已如期为收件人收到,其不回答作出确认收讫行为的法律后果,关于已确认收到的数据电文的生效等法律后果交由其他规则解决。因此,除非当事人间另行作出约定,或者发件人表明以收到确认收讫通知的时间作为其发出的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则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确认收讫通知,只表明发件人发出的数据电文已到达收件人处,而不能据之确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也就是说,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仍依据其本身的收发时间规则来确定,除非收发时间规则被当事人间详备的确认收讫约定或声明排除适用。所以,立法应当明确确认收讫不影响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以划清与收发时间规则的界限,避免对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确定造成混淆。这可以通过对确认收讫法律效果的规定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