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范围包括地方专门管理的事项及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事项。地方事项主要有:保证
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事项;本行政区域内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保护国家在本地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地方财政与税收;地方经济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农业等各业的经营与管理;地方商业与贸易;城乡及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地方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民政等事项;地方治安与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其他事项。中央与地方共管的事项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险、福利与社会救济事业;文物、风景区、名胜古迹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及污染的防治;各类经济立法事项;水陆交通管理;能源的利用与分配等等。
(五) 立法立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的阶段性目标,年度立法计划则是立法的近期目标。编制立法立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减少立法的盲目性、随意性的重要基础。立法规划的时限一般应与地方人大的任期时限相一致,即以五年时限为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是实现立法规划的重要保障。编制立法规划与年度计划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建立立法立项的论证制度或媒体、网络公开制度,增强立法立项的民主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立项规划草案提交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可邀请与法规所调整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公民、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立法立项问题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听取他们对立法立项的意见,获取相关的立法信息,为进一步取舍、筛选,最终确立立法立项,完善立法立项规划提供参考依据,保证地方立法的合理可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通过媒体(主要是报纸) 、网络,将立法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公民对立法立项的意见。特别是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要广泛听取公民的意见,从而使法规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对已经形成的立法立项规划草案,也可以专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2。 立法立项规划应是连续的、滚动式的。编制立法规划时,要打破立法规划必须在一届人大任期内完成的误区。立法规划不一定在一届任期内完成,因而立法规划设计不一定与人大换届相对应,可以跨届设计,跨届完成。立法规划虽不具有刚性,不是指令性的,但一个立法规划被人大审议通过后即具有法定的指导性,成为本届人大立法的依据。如果本届人大在任期内未能完成立法规划的立法任务,该立法规划可延续到下一届人大。下一届人大在该立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的立法规划。该立法规划中仍符合社会需要、有必要立法的项目应继续保留;已有新的上位法出台,或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已无立法必要的项目可进行调整;对新提出的立法议案仍按既定的立项程序进行审查,把符合立项条件的立法项目补充进立法规划。这样,指导新一届人大立法的立法规划既保持了连续性,又根据社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滚动式变化,从而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