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续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立法立项中的作用。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肩负着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了解全面,尤其是经济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哪些方面需要及时运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的,要及时掌握,使立法建议更有针对性。
2。 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在立法立项中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视察等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涉及各方面工作的面比较宽,了解情况比较多,而且具有比较超脱、不受部门利益局限的优势,能够及时客观地提出立法建议或者议案,因此要发挥权力机关主动提出立法立项议案的职能。
3。 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立项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的第一线,对社会的方方面面最为关注,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最深,因而也最能从实际出发提出好的立法建议。要对人大代表关于立法立项的建议和议案高度重视,认真采纳,积极实施。
4。 向社会公开征询地方立法立项的建议。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广大公民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他们对于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对于用地方立法来规范这些问题的要求最为迫切,因此,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立项规划和计划时,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认真征求和采纳广大公民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听取弱势群体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时,更应该广开言路,集思广益,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地方立法的建议。
5。 发挥政协在立法立项中的作用。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科学决策等方面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政协是一个由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阶层、各民族和各方面人士组成的统一战线组织,社会联系面非常广泛,代表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实际以及社情民意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因而应当充分重视发挥政协在地方立法立项中的重要作用。
6。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所作的立法批示是地方立法立项的来源之一。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处理公务时,会收到大量的反映各种社会问题的信息和情况反映,以及各种反映社情民意的建言献策。党政主要领导在批阅这些文件时,必然会有批示或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这些批示或处理意见从形式上看是个人意见,但从实质上看,则是对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所作的评判,或对一些符合实际的合理建议所作的肯定。领导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所作的立法批示也是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的,可以作为地方立法立项的一个重要来源。
(四) 地方立法立项的标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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