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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地方立法立项问题的思考

  
  5。 地方立法立项中部门利益倾向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借助立法突出本部门利益和权利,搞部门保护,试图通过立法巩固自己的权力,对利益重新分配,把地方立法变成本部门争夺管理权限、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在选题立项上,往往根据部门利益定取舍。另外,所提出的立法项目,部门性立法过多,综合性的立法过少。
  
  6。 立法立项重立而轻改、废。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有些地方性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或严重滞后于法制建设形势的发展,或与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但在地方立法中,有重视立新法、轻视修改或废除已有法规的现象。在立法项目的申报中,修改和废除的项目很少。这与申请立法立项部门对立法功能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关。有些部门把制定新法视为工作成绩,认为修改或废止法规不仅成绩不明显,而且影响工作形象;还有的部门认为只要不影响执法活动,改不改无所谓。[1]
  
  
  二、地方立法立项工作既要遵循法治原则,又要坚持党的领导;既要维护法制统一,又要突出地方特色;既要体现前瞻性和预测性,又要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既要体现立法工作的先进理念,又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可行性。本着这种理念,笔者对如何完善地方立法立项机制设计了以下具体操作方案。
  
  (一) 立法立项的指导思想和应该遵循的原则
  
  地方立法立项工作除了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总的指导思想外,还必须坚持党委对地方立法的领导;紧紧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从本地区的实际与可能出发,适应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和突出地方特色;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既要有稳定的立法项目,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可预测性的立法项目,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通过地方立法,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需要用法规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 要坚持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进行。在地方立法中贯彻党委领导的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委根据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预期工作目标,积极地提出立法立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地方立法立项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地方党委作为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地方党委和政府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积极反映地方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精神,或把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中心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具体化。简言之,地方立法立项要围绕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地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广大民众关注的热点进行。
  
  2。 要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立项中的主导作用,避免地方立法的部门利益化。不论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还是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工作机构,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时,都要站在本地区全局的宏观高度,从本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克服选题立项方面存在的随意性和受利益驱动安排立法项目的偏向,坚决不搞部门保护和地区保护。作为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其专门的工作机构——法工委,对从各个渠道提出的立法议案或建议进行审查,统筹安排,坚持应立则立、急用先立的原则,防止和克服谁愿意立谁立、谁有积极性谁立的现象,以此来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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