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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地方立法立项问题的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立法立项问题的思考


蒋传光


【摘要】在中国地方立法中,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目前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立法立项的环节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关在编制立法立项规划和计划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立法立项规划和计划存在缺陷,立法规划和计划很难落实;立法立项缺乏相应的标准;立法论证不够,随意性大;立法立项中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立法立项重立而轻改、废等。完善地方立法立项机制的对策包括:立法立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立项的主体与程序,立法立项的来源和渠道,立法立项的标准和内容,立法立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实施,等等。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立项;地方性法规
【全文】
  地方立法立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立法立项规划和计划的科学编制,已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但在中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在法规的立项、起草等环节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不顺,立法质量不高。本文仅就如何完善地方立法立项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一些地方立法立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 地方权力机关在编制立法立项规划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地方立法的大部分项目都是政府部门提出。政府部门提出后,一般都能立项。人大也提立法项目,但数量很少,所占比例很小。也有些立法项目来自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但这部分项目在立法项目中所占比例更小。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人大在立法立项方面的主动权较小。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立项时一般都听政府部门的,因而在地方立法中存在政府主导立项的现象。在目前强势政府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人大法工委尽管认为不合适,也不便否定。人大方面认为有必要立法的,如果政府部门不感兴趣,没有积极性,也很难立项。
  
  2。 地方立法立项规划存在缺陷,立法规划很难落实。地方立法规划的项目来源渠道过于单一,绝大部分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或者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在有些地方的立法立项中, 虽然制定了规划, 但在执行中随意性过大,计划外的立法大大超过计划内的立法。这主要是因为一些领导人随意提出立法建议,随意变动立法规划。这样,不仅立法的数量增大,而且立法的质量下降。
  
  3。 地方立法立项缺乏相应的标准。在地方立法立项中,虽然遵循了不同上位法冲突、不再重复中央已立之法的原则,但对上报的立法项目如何进行筛选,哪些应当立项,哪些不应当立项,仍缺乏相应的标准。
  
  4。 地方立法论证不够,随意性太大。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由于对立项的标准认识不同,因而对一些事项是否进行立法立项有时很难达成一致。在立法立项中还存在随意性的问题,如有的立法立项提出后,只有项目没有内容。有些地方曾提出:立法立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法规草案,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后来降低标准,要求立法立项要有意向性的内容,但也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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