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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再分析——从追续权引发的思考

  当然,允许灰色进口商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其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与投资。但灰色进口商对灰色商品的投资不存在太大的风险。风险的更大承担者其实是商标权人。因为其必须面对灰色商品价格上的竞争。加之,灰色产品大量的涌入,也会促使本国市场的急剧萎缩,而且对于灰色商品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如:质量问题给商标价值带来的贬损和企业形象的损毁等等)也增加商标权人经营风险。所以,商标权人享有追续权,就商品在平行进口销售中产生的价差部分提取相应的补贴是十分合理的。其中,商标权人仅得到稍许的补贴,平行进口商支付该提成费用后,仍然有足够的利益空间。
  再次,笔者认为,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存在:(1)灰色商品与白色商品的真实价值在进口国基本相同;(2)灰色商品与白色商品的价差主要是源于商标在不同国家无形性“象征性”商业利益价值差异造成的;(3)商标权人以商誉塑造为主要目的,其对商标的管理全权负责;(4) 平行进口加大了商标权人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5)灰色进口商投资低风险、高回报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而,平行进口中追续权制度的建立,不仅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他们理所应得的经济利益,而且在打破了商标权人的垄断地位的基础上,体现了立法者给予灰色进口商这一特殊群体与商标权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因此,从立法上赋予商标权人从商品的平行进口差价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维持商标权人对商标和企业形象的塑造和商誉的提升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消除或减少了商标权人与灰色进口商之间利益失衡的不公平现象。
  六、立法建议
  最后为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和保证市场流通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更好的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制度是值得借鉴的。立法机构可以在修改《商标法》时增设有关追续权的规定来解决平行进口的问题,并提供以下立法建议:
  第1款:商标权人有权对商品在平行进口中由于不同国家销售价格差异所引起的价差行使提成请求权。
  第2款:提成比例范围之限制。(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并未论述此问题,需立法者自行考量)
  
【注释】 
南理工大学,法学院,0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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