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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再分析——从追续权引发的思考

  “没有劳动就没有财富,劳动是财富的显著物证。自然力量不能使任何东西成为财富,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来源。”由此可见,任何人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后都有合理的理由获得相应财富。所以,在平行进口中,关于价差的产生,灰色进口商事实上做出了必要的劳动,理应获得价差的所有权。但商标权人对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信誉的塑造劳动也对价差的产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平行进口商所获得之利益财富(即所获之价差)并非自己一个人劳动所能创造的,商标权人对此财富理应获得相应的回报。
  综上所述,将追续权规定为商标权“权利穷竭”的一种例外,赋予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商品在平行进口中不同国家销售价差的提成请求权是不无道理的。
  五、平行进口中追续权制度的公平价值分析
  在解释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时,笔者以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之利益为主要依据。下面将进一步解释平行进口中追续权制度设立之公平价值。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是以给予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人受到的非常损失给予补偿为目的的。但在立法赋予商标权人追续权的同时,商品的单纯所有者(灰色进口商)的财产利益也会随之削减。面临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时,立法者必须做出权衡取舍,优先保障哪一方的利益,而后让哪一方做出合理的让步与牺牲。笔者认为,在看待追续权制度之创设问题时,法的公平价值必须予以首先体现。因为平行进口虽不构成《商标法》上之商标侵权,但不能称其可以完全符合所有法律的规定,其还可能违反公平竞争之原则,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约束。
  在法律制度中有三种基本的价值: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者构成了法的目的,成为评价法律的主要标准。其中公平与正义的法价值观始终是法律制度必须表现的。
  具体而言,在追续权制度中,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以公平、正义为评判标准的。按照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正义的原则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产生的,这种公平包括条件公平、契约公平、结果公平。但是,在平行进口问题中,虽然其不构成商标法中之侵权要素,但无条件无限制的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这种公平的制度条件立刻显得荡然无存。
  首先,商标权人在面对灰色进口商的冲击时,在价格竞争上明显处于市场中相对的弱势地位,这与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灰色进口商无法相提并论,此所谓双方条件不公平。其次,处于弱势地位的商标权人为了尽快地摆脱此种困境,更好地应对竞争,其可能在本国做出价格上的适当让步或者提高灰色商品输出国的价格。但此种调整做出后,商标权人在价格上的不利地位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而且很可能伤害到灰色商品输出国消费者之利益,使其与商标权人一同承担灰色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使其为灰色进口商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买单。而商标权人迫于不公平之竞争压力,只能被动的与处于强势地位的灰色进口商商议,达成相应的共识,签署相应的价格契约,要求其相应提高灰色商品的销售价格,使白色商品和灰色商品的价格基本持平。这可能体现了形式公平,但却无法保证实质公平,此所谓契约不公平。再次,随着灰色商品价格的上升,白色商品价格的下降,双方的利益得失也就泾渭分明,此所谓结果之不公平。由于上述不公平现象的存在,也就导致了一个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的发生,而在这种情况下,矫正的手段就有了用武之地。追续权制度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矫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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