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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再分析——从追续权引发的思考

  从以上两者的争论中,我们不难发现两种权利穷竭理论各自存在着相应的矛盾性和局限性,很难自圆其说,得到彼此认同。权利穷竭理论在一国尚且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面对国与国之间巨大的法律文化差异,想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致的共识更是难于上青天。其次,以上两种观点虽代表了当今世界关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两大主流观点。但笔者认为,二者的共同理论基础――权利穷竭理论成为解决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依据却有待商榷。盖权利耗尽理论系用于解释垂直销售过程中,商标权已耗尽,犹如已有默示授权使用其商标之合意存在并不包括平行输入至与注册商标有所抵触之行为。因此,完全局限于权利穷竭理论,强行用其来解决日趋频繁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是不能实现的,需要另寻蹊径,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进行在分析。
  四、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解决的新设想
  (一)著作权法中追续权制度引发的思考
  权利穷竭理论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巨大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权利穷竭理论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限制和损害,也必须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技术的革新,权利穷竭理论的滥用日趋严重,对其限制的必要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各种权利穷竭的例外随之产生。其中,尤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例外最多。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三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原则也值得相互的借鉴和吸收。因此在解决某些难题时我们可以参考彼此间的一些做法,从而获得一些解决问题的独特思路。
  在著作权中,追续权是权利穷竭的例外,追续权(Right of  Pursuit)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追续权现已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伯尔尼公约》中对此也作了相应的最低变通规定。我国目前虽然没有追续权的相关规定,但关于追续权应否写入著作权法的讨论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其中尤以赞成者居多。借鉴此制度来思考平行进口问题,将追续权制度同样引入到商标法中,用以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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