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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再分析——从追续权引发的思考

  三、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通行理论评说
  目前关于是否赞成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都是围绕“权利穷竭理论”展开的,只是关于权利穷竭的范围存在这两种不同的争论。“普遍性原则”(即赞成说)和“地域性原则”(即反对说)至今仍是知识产权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两个互相对立观点的理论基础。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次数的增多,“普遍性原则”已在处理平行进口案件中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一)普遍性理论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手中,知识产权人均无权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即权利人行使了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 权利穷竭同样也是商标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 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因此,在平衡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后,创设此项法律制度。商标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指出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二)地域性理论
  地域性原则是指依各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在制定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这也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重要体现。这些学者反对平行进口,认为“商标平行进口不侵权”的结论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因为它把世界市场看作一个单一的市场,变相扩大了商标权的法律范围和法律效力。
  (三)两种权利穷竭理论的困境
  对于“权利穷竭”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对在国内市场中普遍适用没有任何异议。分歧在于在国际范围内,商标权人如果正常行使了销售权,其权利是否亦告穷竭。针对“商标权利地域穷竭”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商标权在本国的穷竭,即造成该权利在全世界范围的穷竭,因为该权利本来就只存在于本国,权利在本国穷竭即是在国际范围内的穷竭,从而得出权利穷竭具有普遍性的结论。但持“地域性”理论的学者对“商标权利国际穷竭”的观点也提出异议,认为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在权利不存在的地方,权利穷竭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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