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行合同担保,促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在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或进行的交易额较大的话,应尽可能地要求一家或数家双方都信赖的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或大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买方还可要求卖方提供抵押财产以保证履行义务,这样,当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可就抵押财产取得补偿。
6、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应具备相当程度的经贸、法律、航运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避免受骗。1992年美国通用公司与我国南方公司签订了一批冻虾仁的贸易合同,通用公司所开的不撤销信用证规定“由中国商检局负责仔细检查该批冻虾,其腐化和污物程度必须符合美国FDA标准”。而在10月10日,该信用证经通用公司的修改又删除了FDA标准,幸我方有关业务人员及时发现了修改后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相符之处,才得以避免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作为买方的公司企业应当不遗余力地抓业务人员素质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并制定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7、寻找国际上控制贸易欺诈活动机构的帮助。1981年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IBM)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每半年向其会员发送“News 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另外,它还接受其会员的查询以及帮助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鉴于目前大型贸易欺诈活动越来越有组织化的特点,加入IBM无疑有助于进口商及时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最新动态,掌握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从而防患于未然。此外,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波罗的海交易所,以及一些有名望的船舶经纪人对市场情况都有精确的了解,花一定费用寻求其咨询意见也是很有价值的。最后,一旦发生了诈骗,还可以借助著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据统计,目前该机构对欠款立即进行追收的成功率达98%,这对买方及时挽回损失是大有帮助的。
(二)卖方可采取的措施。
由于对卖方的欺诈方式较隐蔽,所以更需有关业务人员提高素质,在订立合同时,严格把关,尽量不接受买方的软条款,而对可转让信用证则要仔细考虑其可执行性,避免落入陷井,杜绝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或“陷井”信用证而实现欺诈的可能性。
(三)银行可采取的办法
1、提高员工素质,严格审单,熟谙UCP500关于银行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是否议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对单据的真伪性则不负责任。所以,银行至少应在其起码的职责范围内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把好审单关,使议付时“单证一致,单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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