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笔者还想特别提请公司“一股独大”的大股东们注意,虽然“一股独大”的地位与自己的投资相匹配,但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与投资人在公司应承担的巨大风险是成正比的。股权过分集中,不仅对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因素:一方面,由于绝对控股,公司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大股东将承担更多的公司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中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再者,一股独大,导致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都必须通过大股东进行,其他中小股东逐渐丧失参与公司经营的热情,一旦大股东出现意外状况(死亡或者被限制自由),就会直接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的局面,等到一切明朗的时候,公司已经被推到了破产的边缘[⑦];此外,《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中小股东觉得自己利益长期受损,实在无法改变这种状况,一怒之下走此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将“突然死亡”!这些风险的最大承担者毫无疑问是大股东自己。因此,无论大股东的创业目的是要把公司做大做强成为自己的终生事业,还是进行资本运作以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大股东都应有设置公司合理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的积极主动性。当然,如果大股东们只想把公司作为自己和家庭谋生的手段,公司就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那还不如趁早把公司改为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得了,大家何必还在一起“玩”呢?
建立起了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公司治理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还必须要完善组织结构的治理,从而使打破公司僵局具备组织上的保障。
在实践中,不乏一些大股东们处世比较公平、公正、诚信、透明,但如果缺少对大股东权利的制约与抗衡机制,久而久之,大股东难免会滋生一些“特权思想”,自觉不自觉地开始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单纯地通过大股东的个人道德品质和商业诚信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在是一件不可靠的事情。因为,在一个好的系统中,坏人会变成好人,而在一个坏的系统中,好人会变成坏人。而在公司中建立有效的制约与抗衡机制就是建立一个好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