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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律逻辑学视野下的法律推理

  法学界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其中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之间关系的讨论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法治意义。然而,讨论中存在着一种重法律解释而轻视法律推理的倾向,譬如说,把“法律诠释理论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中国要真正建设法治国家,不可避免地要提高司法的地位和权威,而司法地位和权威的提高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在法律面前的能动性程度如何,取决于司法能否通过审判活动真正诠释法律”。[57]
  本文认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应该是法律推理而不是法律解释。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重视法律解释问题固然很有意义,但法律解释毕竟属于法律实现过程中的一种操作技术或方法,它不能摆脱审判制度的制约。从发生学上看,“有法律,就有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58],而作为专断裁判之否定形式的法律推理却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人治之司法制度和专断之审判制度下,法律解释活动曾经服务于维护人治的目的并充当过为专断审判制度辩护的工具。这就让我们考虑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的规则即作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适用顺序的排序关系,往往非为审判制度所承认的程序法规则,那么,用什么才可以约束法律解释这种能动的法律思维活动,使其服务于维护法治的目的呢?答案是:制度。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审判制度,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民主政治为土壤、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司法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是通向法治和正义的必由之路。因此,必须把法律解释纳入法律推理之法治轨道,否则,它就既可能发挥补充、完善和发展法律的积极作用,也可能似脱缰的野马起到为司法专断辩护和破坏法治的消极作用。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角度来说,法律解释研究应当“超越”自身,避免陷入玄学研究乃至中国诠释学的死胡同。如果不从法律推理的制度要求来把握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有可能迷失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方向。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之中,从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上说,要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素质,关键问题不是如何精通司法解释技术,而在于掌握法律推理的理念。
  
【注释】感谢本校王洪教授建议我在第十四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上以此题发言,本文在该发言基础上修改完成。感谢吉林大学邓正来教授与作者讨论本文,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

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Jacob A. Stein, Legal Spectator Legal Reasoning: What Is It?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Bar, COPYRIGHT 2005 DISTRICT OF COLUMBIA BAR.

参见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导论:法律推理的法治意义。英国肯特大学法学院帕迪·爱尔兰(Paddy Ireland)院长把法律推理研究的冷热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联系。另参见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关于法治与自由市场至少有三个共同特点的论述。

参见子学:《法律推理的新视野——<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书评》,法律书评网,http://www.law-lib.com/flsp/sp_view.asp?id=705,2003-11-10。

这不仅表现在“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甚至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同时还表现在“强调一致适用法律的必要性”。参见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6页。

参见程荣斌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参见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八章“程序法”。

松浦好治:《裁判过程与法的推理》,李道军译自井上茂等:《法哲学》,育林书院1982年版。

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128页。

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海豚栖息地”(http://xhuzhijian.fyfz.cn/blog/xhuzhijian/)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参见《简明英汉词典》《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美国传统词典》。

Reason is the soul of law;the reason of law being changed the law is also changed.《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690页。

Aleksander Peczenik, On Law and Reas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p.17.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本。

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Ⅰ前、后分析篇和论题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参见苗力田主编:前引书,卷IX修辞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Kent Sinclair, Legal Reasoning: 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 California Law Review, 59, 1971, pp.821-58.

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海豚栖息地”(http://xhuzhijian.fyfz.cn/blog/xhuzhijian/ )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该文批评了王晨光教授的下述观点:“法律推理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国家,它也被称为法律论述、法律论证或司法论证。”“法律推理的概念要比法律解释的概念广。这主要是因为:(1)法律推理包括解决法律争议或案件纠纷的整个过程。(2)法律推理包括除法律规范外的诸多其他因素,而法律解释则仅涉及法律规范的因素。”(王晨光:《法律推理》,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印,第13页,第41页。)

陈金钊,上引文。该文批评说,还有学者把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放到一起进行研究,把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似乎法律推理可以取代其他的法律方法,如我国著名的法理学教授沈宗灵先生认为实质推理有五种情况(注: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6-347页)。这种用实质推理把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法律方法“一网打尽”的概括方式虽然不无道理,但不利于法律方法的深入研究。该文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以及漏洞补充,其实只是对法律推理大前提的确认,这里面虽不乏推理的运用,但很难称为法律推理。

牛津大学哈特教授的观点,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007页。美国法学家肖厄说:“哲学的很大一部分,有的哲学家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对推理的研究。那么,毫不奇怪,法哲学的很大一部分就是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转引自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960年K.卢埃林出版了《普通法传统——上诉审》,对上诉法庭的法律推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同年,W.泽勒迈尔发表了《法律推理:法律的进化过程》,对法律结论依赖于逻辑推理的观点之肤浅性进行了抨击。1964年Jž斯通出版的《法律制度和律师推理》,是现代法律推理学说产生的标志性成果。

从纳粹战犯审判到堕胎、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安乐死、同性恋、克隆人的合法性等,新矛盾和新问题连绵不断。

参见解兴权:《论法律推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1998年5月。

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183页。

参见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with corrections 1994. Preface.p.62.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是自律自治和能够深思熟虑其行为的理性动物,并且是在人们之间的协商讨论中完成其深思熟虑过程的社会动物。对法律推理程序的沉思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行为的理性原则及其正当理由或判决理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个人要求保持受人尊敬的自治代理人价值,要求有适当的机会了解权威机关确定的公共规则,即使它们与自己的偏好或判断相悖,也要按其要求确定自己的选择。

Kent Sinclair, Legal Reasoning: 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California Law Review,59,pp.821-58.(1971)

William Read, Legal Thinking,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6.p.1.

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最后被判处死刑。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依据,因此又称为正义审判。黑格尔说,这一事件的悲剧性在于两种公正的冲突,两种伦理原理的冲突。因为雅典法律代表公共宗教与城邦利益,而苏格拉底则代表了个人伦理和自由的实践。冲突的结局是,以言论自由和民主著称的雅典杀死了实践这一自由的伟大哲学家。参见谢鸿飞:《公民与法律:苏格拉底》,法律思想网http://www.gongfa.com/xiehfsugeladi.htm,来源:《人民法院报》。

孙斯坦著,前引书,第135页。

昂格尔著:前引书,第181-182页。

刘星著:《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60页。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92页。

Fuller, Introduction to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 M.Schoch ed, 1948, xix.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with corrections 1994. Preface. p.62.

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16-117页。

参见赵玉增:《国内法律推理研究述评》,发表时间:2006-3-28来源:http://qsls.fyfz.cn/blog/qsls/index.aspx?blogid=48831

但法律推理的范围是一个复杂问题,即使司法推理实际上也已超出法律本身而渗透到政治和道德领域。参见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载《法学》1988年第5期;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150页,第229页。

P.Wahlgren, 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Computer Law Series 11.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 1992,p.149.

同上,p.150.

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39页。

史蒂文·J·伯顿著:前引书,第16-17页。

陈金钊:前引文。

棚濑孝雄著:前引书,第131页。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同上,第127页。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017页。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9页。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页。

参见凯斯·R.孙斯坦著:前引书,第11页,第149页,第24页,第27页,第150页,第230页,第30页。

波斯纳著:前引书,第345页。

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6-427页。

同上,第421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6-347页。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446页。

谢晖:《法律诠释学在中国(中)》,法律博客网站 www.fyfz.cn,发表时间:2005-12-11。

郭华成著:《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史蒂文·J·伯顿著:前引书,第8页,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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