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郑永宽:《法人人格权否定论》,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法)莱翁·狄骥著,钱克新译:《宪法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29页。 也许这是上述煞费苦心地论证法人具有意志的日尔曼学者所忽视的,或者是他们故意这么做以证明集体主义的合理性。这从一个侧面构成了对于法人有机体支持者所使用的论据的一种驳斥。 Werner Thieme,Das Deutsche Personenrecht,Duncker & Humblot,Berlin. 2002Verl,S.156. 参见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中国民法百年前瞻与回顾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姚辉:《人格权研究》,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这是反对法人拥有人格权最为有力的论证方式。参见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国内目前现有的文献在介绍法人本质理论学说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误读,很大程度上歪曲了论者的真实意思。这一点详见拙作:《法人制度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Jural relations or the Roman law of persons as subject of jural relations : being a translation of the second book of Savigny''s system of modern Roman law ,translated by William Henry Rattigan , London, 1884,P177.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Davide Messinetti,diritti della Personalità in Enc.Dir.XXXⅢ,Milano,1983,404ss,转引薛军:“法人人格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薛军同志在《法人人格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中用一个自行车爱好团体的例子清晰地说明了法人人格权的确立对于维护这个团体成员的工具性价值。参见薛军:《法人人格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对于将法人人格权的客体等同于精神利益进行了驳斥,认为:“法人的人格利益除了体现为经济利益之外,还包括非经济利益,例如在侵害企业法人名誉权案件中,如果诽谤一个企业不按章纳税,则通常不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是损害它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既不是精神利益,也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有关是否诚实、守法的道德伦理方面的人格利益。”参见程合红著:《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在笔者看来这里主要是一个何种救济方式有效的问题,此时我们将其归结为财产权肯定无法得到保护,同时又无法将其还原为自然人的人格权来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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