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补偿范围 我认为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①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格;②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③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④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另外德国对土地的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包括①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其补偿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转移价值或市场价值为准;②营业损失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③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
2.提高补偿标准 我们可采用的方法有:第一种,继续采用法律规定补偿标准的方法,但是提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标准,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土地补偿安置和标准幅度区间。授权地方政府拟定三大类中每一小类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常数,并逐年递增,不应低于国家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经济增长比例。第二种,借鉴世界通行做法“公平市场价”的方法,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场估价,按价补偿。我们可以借鉴现行城市拆迁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做法。第三种,是在以“公平市场价”为基准的同时,又规定最低补偿标准。目的是强调可操作性。在这种方法下,在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可以确定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采取公平市场价标准;但若在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方,则可选择使用最低补偿标准。
3.补偿方式多样化。在确定征收补偿分配时,可采取如下方式:征收补偿费的集体份额控制在5-25%,而受征收影响农民则获得补偿费的75-95%。同样,商业用途用地的协商流转,也可这样处理,即国家获得协商流转价格的5%(征缴流转税),集体获得协商流转价格的5%-20%,受征地影响的农户获得协商流转价的75-90%。其次,确定土地补偿费,应以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不管征地或协商流转发生于这30年后哪一年。即不能采用 “前三年平均产量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来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再次,建立补偿费交给农民的保障机制。通过立法确认补偿费的流程机制,以确保失地农民的补偿费足额到位。
最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产保障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