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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土地征收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1)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土地征收法律中专设“征收程序”的章节,将土地征收程序清晰、集中的规定下来,并将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作更为明显的区分。(2)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具体制度。我国应该借鉴先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吸收我国实践操作中成熟、合理的部分,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使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同时,我国可以考虑在政府内设立专门负责土地征收事务的机构,对土地征收进行统一管理。(3)增加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程序。第一,增加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就土地征收合法性、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二,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等存有异议,我国应允许被征地人采取申诉、行政复议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权益时,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三.提高法制和宪政意识,贯彻私权保护原则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土地征收问题上缺乏对土体所有权的保护,贯彻的是公权利至上,国家权利高与一切的原则。经过历史证明这种对私权的漠视和缺乏法制和宪政的意识是行不通的。是与依法治国,真正贯彻民主法制的精神向背离的。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才能够推动宪政建设。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念,追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是宪政的目标。推进宪政建设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作为宪政建设的主力军更应该在处理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江平曾经说过,市场主体的意识自治的权利应该优于公权。以《行政许可法》为例,法律规定了政府的许可制度、审批制度,如果市场自己能够调节的,首先要由市场自己解决,实行的应该是国家不干预的原则。市场自己不能解决的,如果能用社会权力来解决的,就尽量用社会权力去解决。
  四.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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