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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
  我国土地征收一般经过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审批,公告征收及补偿安置安置方案,登记划拨四个阶段,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农民和集体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土地征收的决定到争议的解决完全听任行政部门的命令,土地征收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政府缺乏宪政和法制的理念,公权滥用情况严重,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法治作为一种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再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均应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的办事是法制的基本要求和标志。法制精神的核心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制的约束,才有法制可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法律好比一条绳子,一端系的是公权力,另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公权和公权会发生碰撞,但在党的领导下,碰撞不会严重到威胁国家危机和分裂地步。私权和私权每日每时都在碰撞,但只要有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和制度,它会在法治轨道内得以解决。公权和私权也时常发生碰撞,但二者不属于同一重量级。公权力是强大无比的,再强大的私权也无力抵抗,以私权对抗公权无异于以卵击石,因此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要对公权和私权发生碰撞时如何约束公权、保护私权做出法律规定,甚至宪法保护。在公权面前,私权是弱者,法律应当在强弱悬殊本已失去平衡的弱者一端,加大它的砝码。由于我国缺乏法制传统和宪政意识,权力行使极少受到限制,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任意侵犯集体和农民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
  四.征收补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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