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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


黄威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立法本身存在冲突和不足,又加上法制观念的欠缺,公权力严重侵犯私权力,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解决问题的根本的出发点就在于:严格的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定征收权力的滥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提高土地征收的透明性和监督性,提高宪政和法制的意思,切实保护私权,扩大补偿的范围,提高补偿的标准等。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私权保护;补偿
【全文】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城市规模和公共设施的不断扩大和增加,土地征收无疑成为城市化进程的主要途径,这些年来征收土地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使得很多的地方出现了大量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地保五分”的“三无游民”,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势必对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粮食的安全,土地的合理利用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危险。土地补偿制度便是协调,平衡,解决这些由征收土地而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的唯一的方法,因此无论出于社会的安定发展的考虑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都有必要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 土地补偿制度的定义和特点
  土地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制度将农民或集体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并给予农民一定补偿的制度。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十条第3款就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也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二者均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拉大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依据。由此可以得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土地征收的唯一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规模的壮大,土地被征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趋势,但被征收的过程必然是国家的公权凌驾于农民的私权之上,如果不严格的限定征收的目的是势必会造成国家公权对农民私权的侵害和践踏,当今各国都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只有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社会福利的目的才能行使,否则征收便具有不正当性,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事先给予公正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削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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