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有欠缺
为了有效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法定授权,财政部指定了三家官方权威媒体,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内容及其范围。可是,《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招标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许多行业报刊和网站(其中有私营网站)陆续被指定为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总的来看,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其意义和作用也为人们广泛认识。可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信息至今还未能完全形成统一和透明的制度。一是采购信息披露途径五花八门。据笔者粗略统计,全国被各地指定有权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及网站的数量远远超过1000家。二是采购信息披露内容参差不齐。总之,采购信息披露途径客观上还没有统一,造成前述混乱状态的主要原因是存在新旧两部法律的冲突。只有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人们对公共支出才能进行有效监督,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集采机构已具雏形
政府采购制度试行之前,很少有人知道政府统一采购,几乎没有人知道这种制度的积极意义,即便在今天,仍然有许多人对集中采购制度持否定的态度。在集中采购制度推行几十年的国家和地区,统一采购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事实上,在分散自行采购的模式下,采购人往往拥有自由裁量权,而这种权力通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现象。在集中采购的模式下,采购人的自行采购权力受到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约束和限制,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事权明晰的廉洁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政府采购走向规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提供了帮助。从我国建立集中采购制度以来,笔者听到或看到周围不少人的抱怨,仔细观察和分析,一方面抱怨的人大多是原先享有自由采购权力的部门,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的集中采购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基本上都建立健全了集中统一采购的执行机构,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可是,令人遗憾的是,《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未能进行有效控制,没有规定采购人不执行集中采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未能建立健全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