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对于供应商来说,不管交易对方是什么样级别的用户,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不论是投标供应商还是中标供应商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都应该严格按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落标供应商来说,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遇侵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只有大家共同来捍卫法律的尊严,“权力租金”才不会有生存的空间,才能构筑良好的公共采购法律秩序,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供应商。
其三,对于招标公司来说,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私利性的中介代理机构,而不享有任何的公共权力,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一方面要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履行好自己的代理职责,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听任采购人的摆布,失去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的尊严,与此同时也不得巧立名目向供应商收取任何代理费用,不得随意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禁止双向收费,必须禁止权力寻租、拒绝给回扣承揽代理项目。
其四,对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来说,应该依法加强对采购人进行监督。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招标公司进行采购是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条款的行为,即便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专业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应该行使法律赋予的集中采购权利,当发现采购人违法行为或者有不纳入集中采购的行为应该积极地进行举报,限制采购人滥用自由采购权力,从而维护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尊严。
其五,对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广大的评标专家来说,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道德标准,不能完全听任委托单位的摆布,应该避免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专家评审意见,而不能丧失一个专家应有的独立人格和社会良知。
其六,对于各级财政部门来说,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和监督主体,应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属于自己的行政权力可别轻易出让或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使用,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应依法从严查处。
其七,对于国家立法机关来说,应该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缺陷中吸取教训,今后怎么样能够更好避免,未来的立法应该更多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应该多听取法律专家的真知灼见。
其八,对于起草
政府采购法的专家学者们来说,应该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深入研究世界上较有代表性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如果东拼西凑地去起草中国的
政府采购法,那对国家、对社会、对历史都是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