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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化解了权力之争

“政府采购第一案”化解了权力之争


谷辽海


【关键词】法律冲突
【全文】
  2006年12月8日,被称为《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状告国家财政部一案,经过近两年的行政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了被告的答辩意见。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群龙无首”、群雄割据一方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的现象非常普遍,自由采购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结束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公共采购市场没有主管机关、没有监督部门的状态,不论是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各级财政部门都是统一的监督部门和主管机关。可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各采购人仍然争先恐后颁布各自的部门规章,利用招投标的手段,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本案诉讼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投标由谁来主管?由谁来监督?原告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必须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确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管问题,《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也明确规定了主管机关,因此,财政部门享有的法定权力不能转让或出让。而被告则认为,依据采购人的部门规章,应该由国家发改委来主管。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四年了,类似这一案件这样的现象非常普遍。就本案来说,采购人将114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权力严严实实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始终舍不得放弃,不愿意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但问题出来后,又将矛盾一推了之,让国家财政部来处理善后事宜。而被告享有法定职权却不愿意承接采购人丢下的烂摊子,最终被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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