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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六、必须健全采购过程中的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依照现行法律,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几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现行法律未能清楚界定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往往都是由许多工作人员共同来完成的。其中有负责项目和预算审批的,有制作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发布采购信息的,有审核供应商资格和采购文件的,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相互联接的环节,知悉采购项目详情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法律所规范的“采购人员”是指经手哪些环节的呢?具体又包括哪些人员呢?法律虽然对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罗列,但这种例举立法一方面没有对概念的内涵进行阐述,另一方面没有穷尽必须回避的人员。况且,法律仅仅从外延上说明“相关人员”。而具体负责操办采购项目,且对采购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的“采购人员”,《政府采购法》无任何内涵和外延的立法解释。此外,立法机关还非常有必要建立采购主体负责人和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制度。
  七、应对行政许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许多事项都需要获得财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比如,采购预算和采购文件的编制、不同采购方式的选用、采购代理资格的审查、采购方式之间的变更、中标或成交结果的确认,采购合同的备案,等等。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许多环节一般都需要经过各级财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但通常情况下,申请的事项都会获得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受理许可的机关很少抱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审查,很少从严掌握、监控申请事项。很多许可事项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但往往也能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顺利获得通过。由此可见,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八、对采购记录建立健全定期审查制度
  采购记录可以全面反映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整体面貌。实践中,非常规范的采购记录很少看到,尤其是在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公司的文档里非常罕见。一份详细的采购记录能够体现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程度和公开透明情况,也能使监督部门查明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黑箱操作的现象。因此,原始的采购记录对于主管部门以及未能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非常重要。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记录通常是在发生争议后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来监查时,采购单位事后进行弥补的较多。此外,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记录享有查阅的权利,这一方面为采购部门躲避供应商的监督提供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未能成交或落标供应商寻求权利救济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主管机关应该定期对采购记录进行抽查,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机关还须规定未能中标或未能成交的供应商享有查阅采购记录的权利。
  九、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业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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