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招标文件建立定期抽查制度
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常决定一家供应商的最终命运。实践中,为了共同赚取高额的非法利益,采购人与招标公司往往会共同形成合谋,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某一个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倾向性条款。一般来说,对某个供应商或者其专业技术不是很了解的话,我们很难从招标文件中发现隐形的对其它供应商构成歧视的条款。此外,现行法律没有考虑到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实际操作中,编制招标文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很少实施自行回避制度。通常一个采购项目从招标文件编制开始,到接标、开标、评标、定标、结果公示等各个环节,都是由同一家招标公司和同一批业务人员完成。作为社会中介机构,为了持续不断的商业代理机会,必须与采购人处好关系,听从采购人的指挥;同样,为了可靠的利益共同体,采购人也必须借助招标公司来完成招标文件的设计。总的来看,采购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监督部门应该定期通过专业的执法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抽查。
四、对采购方式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查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同的采购方式决定不同的竞争程度和公开透明情况。我国现行《
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要方式,如果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为非主要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主管的财政部门审批。法律实施三年多来,公开招标虽然为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其它采购方式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远远不低于公开招标这一方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排除选择主要的采购方式,意味着权力主体和中介机构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机会增大,暗箱操作的程度普遍增高。实际操作过程中,任意选择采购方式或者改变采购方式未曾获得行政许可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却是非常少见。对此,监督机关必须对采购方式建立起严格的行政审查监督机制。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必须专门设立章节规定公开招标的操作程序。
五、对评审专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不论是采购货物、工程还是服务,不管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采购,由于立法的缺陷,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都离不开评审专家的参与。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采购主体不得在评审专家推荐意见之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此可见,评审专家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人们对评审专家是铺天盖地谴责,可谓怨声载道。原因是评审专家往往是受一方的委托和聘请,收受一方的酬金和贿赂,几乎都不能以独立的身份,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对采购项目进行客观、公正评审。而现行的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又没有对评审专家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和制约。法律在赋权专家的同时,必须规定权利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