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杀人案引出精神病人监管之忧
王思鲁;杨丹
【关键词】精神病人监管
【全文】
“12.28”南海特大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黄文义,日前经过警方组织的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为限制责任能力。”这样一来,根据我国《
刑法》第
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应该说,相对于邱兴华而言,黄文义无疑是幸运的。这当中,邱兴华案或许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警示作用,给司法人员乃至全体公民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之课,如果一次血的教训可以换得以后的正义之光,至少还是可以慰藉的。但除此之外,佛山警方的开明、公正、认真负责恐怕更是功不可没。查明案件事实,严守法律程序本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但面对一起令世人群起愤然的案件,即使是一个普通的法律行为也常常会背负巨大的社会压力,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象征性符号,因此,对法律的遵从此时已上升为对法治的宣扬。也正是这些司法人员秉持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尊崇,才使法治社会有朝一日能够得以实现。
然而,在我们为黄文义等精神病人能够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而感到欣慰之余,在我们为公安机关的开明公正之举表示赞赏之余,另一股潜藏暗伏的忧患也逐渐显露。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显示,我国目前已有精神病患者1600多万人次,精神病患病率已高达13.47‰,就拿广东省来说,每年新增重度精神病患者多达3万余人,患病率高达千分之十五,其中1/3具有主动攻击意识。其中的恶性杀人事件屡见不鲜,手段残暴,场面血腥。在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中,调查发现,杀人者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精神病暴力犯罪因其具有侵害目标随意、报复心理强、人身危险性大以及反复侵害等特点,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颗不定时炸弹,让人们沉痛于无辜死者的同时,也开始惶恐起自己的生存环境。
一方面,由于预防控制措施不够完善,流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给社会治安埋下了严重的隐患。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一直受到周围群体的歧视,身心不断遭受到刺激,导致其仇世心态的加剧,做出犯罪行为。而社会有关部门对其犯罪预防工作的态度又十分消极、措施滞后。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受经济条件所限,精神病治疗机构和精神科从业人员严重不足,同时精神病人的生活缺乏保障和救济。国家财政无法对其进行救助,而患者家庭往往也无法支付起昂贵的治疗费用,导致患者就诊率不到50%,大多数只能由家人自行看管。一旦监护人没有尽到其监护职责,疏忽大意,甚至是将其抛弃,精神病患者只能流落街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