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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引入

  学生通过案件的代理形成自己的看法,从中体会出法律实务的技能,教师不应当认为“无所谓”、“没什么”,而应该给予极高的评价与支持,让学生有信心。对于不恰当的观点,可以在商量的口气下给予纠正。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完全可以成为帮助学生解决案件的后勤人员。
  五、诊所式法律教育效果的评价
  如何看待教育效果的优劣,就需要进行评价,既包括对教师的评价,也包括对学生的评价。那么怎么样评价诊所式法律教育呢?是学生办案的数量,是案件胜诉的件数,还是用平常考试的办法解决,显然这些都不能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标准。因此,就必须重新设立一套标准来衡量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效果。
  对教师的评价。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许多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这样法律诊所内的教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联系案件、指导和训练学生,如果用现有的“科研成果”的标准来量化教师进行职称晋升,结果将会出现一种情况,即诊所式法律教育不能在中国存在,再也没有教师愿意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了。那么这种评价标准如何制定呢?笔者有如下建议:其一,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师指导的能力与水平如何,最具发言权的是学生。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最明白自己学到的法律技能。因此,可以以法律诊所内的学生的评价作为评价标准;其二,客户对法律诊所的评价。客户在获得法律帮助后,就会对法律诊所有所评价。客户的满意程度与教师的指导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可以利用客户对法律诊所的评价作为对教师的评价标准。
  对学生的评价。对法律诊所内学生的评价,可以通过指导教师、其他学生、客户以及自己的评价来进行。因学生在法律诊所内是案件的承办者,他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掌握程度,教师和其他学生自然就有权进行评价。另外,通过案件的解决,客户对学生的工作能力的认可也会产生评价。再加上学生对自己的评价,这种自我评价往往是最重要的,是学生对自己进行反思、总结与纠正的过程。评价的方法可因评价主体的不同而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参考文献】[1][美]Titi M.Liu. 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EB/OL].http:www.law-walker.net
[2]曲相霏. 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
[3]法学院学生:成绩优秀却不会写起诉书[DB/OL].http://educatio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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