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的理念指导。法律教育的理念决定着开展的方法和具体的运作情况。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决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在社会实际运行中会受到诸如社会偏见、社会情绪、社会环境的影响。从内在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法学需要以开放积极主动的姿态适应社会,那么法律就要以这种积极主动的精神作为推动自己发展的动力。因此,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中要注重与社会的结合,强调学生在诊所式模式的运行中真正领悟法律的真谛。
2、法律诊所的设置及运行。及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指导,在法律诊所的设置中要重视与社会的结合,让学生体会到法律实务技能、领会法律真谛为目标。一般认为,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准律师事务所”是比较理想的设置。法律诊所可以根据指导教师专长的不同可分为婚姻家庭诊所、合同纠纷诊所、刑事诊所等等,每个诊所的学生人数以指导教师的数量而定,平均每位教师负责8到10名学生便可,不应严重打破师生人数比例,否则就起不到诊所式教育的作用。因学生参与的是真实案件,这就要求学生首先应具备基本的部门法知识,所以在大学三、四年级开设比较合适。在学生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教师可以集中辅导也可以单独帮助。在每个星期举行的经验交流会上,大家可以就法律基本理论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拿所代理的案件与大家讨论。除这样的课堂讨论外,指导教师每周还应主导1至2次的总体会议,针对大家共同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当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学生和教师可以协商增加或减少讨论的课时。另外剩余的时间学生就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活动就可以了。
3、案件的选择。法律教育是法律诊所的主要功能,那么法律诊所就不应该接受大量的案件,也不应该刻意挑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免背离法律诊所设立的初衷。一般而言,案件选择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而定,选择一些有代表性、适于学生处理的案件。每名学生可以完成1到2件或两三名学生合办1到2次均可。其目的只在于让学生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并从中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感。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教师和学生的基本定位
在传统教学中,课堂上往往有一种不平等,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教师用埋头构架的理论体系来形成自己影响学生的权威。学生则被要求听从教师的指导,作好教师的课堂笔记以为“金玉良言”,似乎只能置于一种被接受的境地。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教师不再是整个教学过程的控制者。学生也不仅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学生的共同特性使得学生和教师的关系经常变化。换言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颠倒了古老的学徒关系,而是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这种新型的模式里,把教师从台上解放出来,让“讲教”的位置空缺,没有人把自己放在那个位置上,自然也就不存在对教师权威的迷信,以教师的话为“金玉良言”了。相反,学生成了主导者,学生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乃至对整个案件的进程影响,教师只是这些发言的“听从者”和“支持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