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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引入

  2、教师条件。我国现有的教师评价晋升制度使得大量的教师为科研而忙碌,忽视了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责任,重要的是这些喜于研究的教师缺乏法律事务特有的技能,无法给予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育。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要配备有律师经验的教师和专职律师作为指导教师,也只是这样的教师才会给学生法律事务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
  3、学生条件。由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大学本科后的专业教育,法学学生不参加大学本科生的入学考试,而是单独参加全国法学院系入学联考即LAS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招生面向已经大学毕业取得一个本科学位的学生(当然是非法律本科学位,因为在美国没有我们所说的法律本科),当然在应试者中已经取的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者大有人在。因我国在法律教育模式设计上存在先天不足,导致后天发育畸形。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情况的考虑,法律诊所内的学生应以大三、四年级及研究生为主。这些学生已经修完了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所以能够在当律诊所对代理的案件有一定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4、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很多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登陆中国的,为了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的发育与成长,就要从完善相关制度上做起。(1)学生在法律诊所内接触实际案件,但是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身份和责任问题尚不明确。我国诉讼法辩护与代理的相关规定中对学生代理案件的法律问题采取回避的办法(如民事诉讼法58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32条等)。这一现实的问题将会影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2)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更多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这要求他们为案件和训练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然而目前教师晋升解决职称的考核标准是研究成果,使许多法律诊所内的教师处于不利地位,这就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发生矛盾。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如果不单独制定法律诊所内教师的晋升评价标准和方法,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持久性将要受到怀疑。(3)目前在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几所高校来看,都是受到了外国基金的支持,如果这些经费支持减少或撤消,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命运令人担忧。因此这一教育模式运行所带来的高额经费短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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