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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引入

  3、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积累知识与培养技能相统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不是说所有的时间都是在法律诊所内度过,而是课堂内的理论学习与讨论和诊所内案件处理相结合的一个过程。首先应当在课堂内完成基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学习,通常是入学前3年完成刑法、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另外在诊所内也伴有所代理案件和疑难法律理论问题讨论。这样在学习中实践,实践中学习的方法大大加强了知识的消化。从而也实现了积累知识的目的。当然了,这里的知识并非仅仅是指法律知识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方法之掌握。每个学生通过自己代理案件的解决,以及课堂内的交流与探讨,获得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技能。正如美国法学家托马斯.D摩根所言“法学院的学生需要工作技能。忽视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他们整个工作生涯。”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特有的魅力为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所接受。它的意义决非停留在人才培养的价值尺度上,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社会责任、价值选择的结果。在笔者看来,这一新型教育方式产生并得到发展的意义有二:其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它所蕴涵的学生本位,追求社会正义的内在价值决非其他教育模式能够替代。法律诊所内学生视法律为生命,以法治为信仰,通过所代理的案件的处理真正体会出法律人所肩负的社会使命。其二,法律诊所式教育以其全新的理念决定了其独特的运作方式,把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教学与实践,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矛盾予以解决。在一种生动而又严肃的环境里,学生学会了法律实务的基本技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的条件与方法
  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首先要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教育也是同样的道路,教育结果的实现需要借助教育本身以外的其他条件和方法的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及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对目前的情况提出了挑战,这种模式开展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支持这一模式运行的条件和方法如何。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的条件。
  1、场所条件。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形成的是讲教式上课模式。因此,有人说需要几个凳子,几本书加几个教师就可以办一个法学院。尽管这种说法有些夸张,但不能排除一些领导人对办法学教育的片面看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以实践为主导的,因此用办传统教育的条件来办诊所式教育是不行的。在美国的法律院校学生需要到公益性律师事务所从事校外实习,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担指导学生的主要责任,法律院校一般认为由教员、学生共同工作的校园准律师事务所是学生获得学习机会的最好场所。笔者认为,这种由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的“准律师事务所”,即法律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它不会相律师事务所一样因任务的繁重而忘了教育的目的。当然,在法律诊所内要配以计算机、复印机、电话之类的设备,以方便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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