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和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技能,鼓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并形成创造性思维,最终培养成高能力、高素质的法律创新性人才。这种模式借助医学院培养医生的设置而设立,因而就兼有医学院诊所培养人才和法律特殊需求的双重特点。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特点:
1、学生参与案件的真实处理过程并与处理结果有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运用的目的在于更好的学习。只有在学生代理真实案件中,在有足够的压力环境中,方可锻炼会谈、咨询、辩论、法律写作等各项技能。这就好比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一样。在下水之前,人们首先要学习如何换气、如何划水、如何保持身体各部位协调。但是在岸上的学习更多的是理论学习,即便是练习也是在虚拟空间的抽象练习,如果要真正掌握游泳的本领,只能在江河湖海中真刀真枪的锻炼,否则有淹死的危险。学习游泳必须进入水中,学习法律就要接触真实案件。在真实案件中,我们碰到的不仅仅只是法律和事实问题,往往还会混杂有文化、政策、感情等非法律性因素。学生在这种动态而又复杂的处理中,学会分析判断真伪,通过多种形式的客户访谈、客户咨询、调解和辩护角色的扮演,体会法的精神、价值以及法律职业道德,从而强化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法律人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在法律诊所内代理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学生有利害影响学生便会负责任的学习知识,把学生置于驾驶员而非乘客的位置上。这种主动、积极的学习方式与案例式教学、经院式学习的模式产生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2、在法律诊所内,师生互动学习、平等对话。在传统教学方法中,课堂上往往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不平等,即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似乎教师永远比学生高一等,而学生在课堂上的被动接受的角色似乎被先天的界定了。这样的模式中,不存在平等对话的前提和氛围,出于一种相信权威和权威被相信的需要,教师总是希望用自己的观点来影响学生,而学生则无可奈何的被置于接受的位置。在法律诊所内,学生是真实案件的参与者与主导者,教师是学生的帮助者和支持者,因而就不存在这种“居高临下”的感觉。在学生独立承办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师生以平等对话和商量的口气解决案件。首先教师应当听取学生的处理意见,并对有些独特的想法给予好的评价,这种方式不存在共同的标准来衡量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应该及时弥补知识以及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教师也可以从学生身上发现自己指导的缺失,因为学生掌握知识的多少是衡量教师的一条重要途径。教师只有用自己的心灵去感受学生的心灵,才会给予教学对象宽松的对话环境,使他们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准确的表达自己思想、经验和情感。这不是一种认知层面上理解,也不是行为上的模仿,而是互动双方在情感上和精神上的共振。只有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才可以给予代理的案件最佳的解决方式,也可以在双方学习提高的过程中实现知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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