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教育模式的引入
包万平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实践;评价;诊所式
【全文】
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改革正以空前未有的广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法律在改革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法治成为全社会追求的目标。高校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担负着为法治建设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在更新教育观念、强化能力培养的形势下,传统法律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模式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为此,教育需要改革,但在如何改革以及构建何种模式等问题上陷入困境之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悄然登陆中国,给中国法学教育界带来了新的惊喜和期望,研究和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目前中国法学界探索的热点。故而,本文就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方式、意义等方面作一粗浅的探究,以期对中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改革有所帮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缘起和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和苏格拉底
教育法发展的产物。民权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
宪法中平权和正当程序原则时存在的不足。这一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为达到这一目的,重要的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的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到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的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于是美国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在借助医学院利用诊所(医院)培养医生模式的基础上创设了法律诊所式教育。Frank先生在自己教学和做律师的生涯中,深刻认识到传统学院式教学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来代替法学院式教学的构想。后来这一构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并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弥补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中法律实践之不足,而成为比较全面和有效的教育方法。近些年来,这种教育模式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院校中显示超强的生命力。在部分国家,只要是政府承认的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此类课程,否则被视为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销路(培养出来的人才的就业)便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论及催生这一模式发展壮大到影响世界的原因,除了弥补苏格拉底案例分析演绎原理模式的不足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对法律的热情和社会正义的信仰。
因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单一,教育和实践严重脱节等问题的突现,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1998年中美著名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上,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首次向中方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此后,美方开始有计划的向中方提供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相关教材和资料,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在中国选择了七所大学,资助其进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实验。这七所大学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2000年9月,这七所大学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正式开课。此后,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也陆续开设了该课程。并且在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内高校纷纷进行专项科研讨论法律诊所式教育并试图建立法律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