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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机制设定了上述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比如,在考虑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时,一个人能够区别股东承担经营责任的内外部机制。其中,内部机制包括:股东直接审查、高级经理人对一般经理的监督、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对高级经理人的监督,以及经理人员报酬。外部机制包括:产品、资金、经理人市场以及公司控制市场。
  在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按照预定模式发挥作用吗?答案是:不能。实践中的公司治理机制与立法构架大相径庭。控股股东在财阀附属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导致了监督机制流于形式。按照立法,董事会、股东和审计官控制公司经营。KCC规定,股东有权选举或者撤换董事,批准重大变化,提起派生诉讼以及审阅公司档案。董事会应当监督公司事务的执行。审计官可以通过审核财务报告、检查公司事务监督公司。但是,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审计官均受控于控股股东,他们只不过是控股股东的橡皮图章。被视为约束机制的公司控制在韩国是不存在的。尽管立法规定了派生诉讼,但实际中几乎未适用。作为控股股东的经理几乎不对股东负责。共同诉讼和意外损失基金(Contingency fee)措施在韩国不存在。如前所言,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不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公司治理中的这些失败导致韩国公司崩溃。但是,财阀在韩国经济体系中占据显要地位,必须防止或者阻止其潜在的滥施权力,以保持其对股东和社会的经营责任。由于缺乏有效承担经营责任的治理结构,韩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遭遇失败。为此,公司需要与外国公司进行有效竞争的经营效率,而提高经营效率的治理结构将有助于恢复韩国公司的竞争力,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关于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将致力于阻止公司的不当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保护小股东权益。
  实现上述目标并协调股东与经营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对公司界而且对社会都是重要的。由于公众公司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确保管理者负责任、正当地经营公司事务就是一项迫切的社会需求。而且,通过发展商业经营创造具有长期目标和国际竞争力的健康型经济是非常重要的。
  2.IMF指令的计划
  韩国政府在向IMF需求援助基金后,开始加快公司和金融的改组进程。从1998年始,许多韩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经历了改组、个人工作能力测定(private workouts)、与外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对话以及国内外的购并(M&A)交易。而且,前5大财阀尝试就“大交易”(Big Deals)达成协议,所谓“大交易”,是指政府指导下对大企业进行交换或者合并。
  IMF规划的一揽子交易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措施。韩国政府承认有必要改善公司治理和公司结构。为此,政府和IMF赞同:严格落实会计标准,使其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实践,将会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透明度。而且,按照备忘录,政府应当充分尊重银行贷款的商业取向,不应当干预银行的经营和贷款决定,这意味着指定贷款将被取消。最后,韩国政府将制定计划鼓励公司财务调整,包括制定措施降低公司的高产权比率;发展资本市场,降低公司银行融资的份额;改变财阀公司中相互担保制度。这些计划导致了公司立法的实质性变化。
  3.公司治理的改革措施
  韩国政府努力实现一个新的监管环境,以便提高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积极的公司控制市场。过去4年中,KCC修改了4次,韩国证券交易法案(KSEA)也不例外。根据法案修订,董事和审计人员的权威增强了,股东权益极大提高到以往难以相信的水平。笔者将简要分析一下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这些变化。
  (1)加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第一,降低小股东行权的要求
  按照KCC,行使一些股东权利有最低持股要求。比如,个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第403条)。1998年KCC修改之前,行使股东权利的持股要求一般为5%,这一要求对于股东特别是小股东行使股权是难以克服的障碍,其结果导致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失败。
  1998年KCC修改后降低了股东行权的最低持股要求。其中,KCC将持股5%降低至3%,使股东有权:①对董事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请求禁止令救济(第402条);②要求提供用于审查的财务记录(第466条);③召集特别股东会议(第366条);④对于董事和审计人员从事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行为的,请求法院解雇董事和审计人员(第385条);⑤要求法院任命调查官对公司事务、公司记录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第467条);⑥要求法院解雇清算人员(第539条)。与此同时,KSEA经过修改也降低了小股东行权的门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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