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274页。
刘春堂:《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页。
张治峰、易继明:《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参见施文森:《论动产担保利益之位序》,载《政大学报》第20期,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0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0页以下。该学者在论述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与第三人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时,并没有明确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由于我国担保法将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一并规定,因此应该认为其论述包括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
刘保玉:《试论中国动产抵押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以下; 耿林:《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载江平主编:《中美
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2页以下。
近江幸治先生认为,根据登录进行动产抵押,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动产,所以,动产抵押的绝大部分是由让与担保承担起重要责任的。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日]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参见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13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
参见濑川信久:《物权债权二分论之意义及其适用范围》,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以下。
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亦认为从直接支配可衍伸出追及性。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史尚宽先生虽然也认为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所称的优先效力的内涵有别于谢在全先生所称的优先效力,即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括物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如果依照我妻荣先生的理论,史尚宽先生的追及效力应该是从“直接支配性”推导出来的,而与“排他性”无关,从其关于物权的效力没有单列排他效力此点,似乎可以得到印证,但是这样似乎又与其关于物权的定义“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的权利”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