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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发展——以1949年以来宪法的变迁为视角

  三、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 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从宏观方面来说,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以及宪法修改的指南。我们党和国家一开始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时代的要求,后来又增列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种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时代变革,与时俱进的历史过程。其核心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这恰恰是在我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所必须遵循和坚持的精神。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应坚持什么方向,以何种模式为标准,在制度上如何操作? 中共十六大报告在论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些论述,可以说为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指明了方向。
  
  简言之,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立宪法至上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上,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存在。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二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但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到党的领导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从而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这就要做到,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 宪政理论的发展及宪法内容完善的发展方向
  
  宪政是法治的基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因而,宪政理论的发展和宪政实践的探索,以及宪法的修改完善,必须把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
  
  宪法的生命力就在于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成果,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及时予以肯定,在宪法的内容中及时得到体现。
  
  20 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巨大成就,并成为4 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1982 年宪法实施后通过的4 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如政治、经济、公民权利等许多方面,但其表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经济制度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988 年宪法修正案共两条,全是经济制度。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5 条,其中4 条是经济方面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6 项内容有3 项是经济方面的。2004 年宪法修正案共有13 条,其中4 条涉及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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