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宪法只对公民的生活资料提供保护,不承认公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
1982 年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制度,这里的“其他合法财产”并不包含对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1999 年
宪法修正案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出发,在
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结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
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不仅包括公民合法所有的对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也包括了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没有在
宪法条文中得到明示。
2004 年
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明确给予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在现行
宪法下不受侵犯的公有财产同等的地位,这在新中国的宪政史上是第一次。
(六)“人权”入宪,使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完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一直很重视,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且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条件。此外,我国还签署和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在为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准备。但是,人权的概念一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概念。2004 年的
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写入
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1991 年11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在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 年,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从而使人权从对外宣示的主题变为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主题。此次修宪把“人权”写入
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表明人权已成为国家的价值观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和目标。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七) 紧急状态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宪法写入紧急状态,对提高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水平,使国家在紧急时期不至于出现法治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现行
宪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日益丰富,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经过4 次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使
宪法内容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增强了
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有利于
宪法功能的发挥,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