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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发展——以1949年以来宪法的变迁为视角

  修改宪法,我国确立的原则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在修宪的方式上,借鉴外国的经验,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2] 。四个宪法修正案都充分贯彻了上述精神,做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的统一。通过修宪,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的过程中,认识在逐步深化和更加符合实际,也使现行宪法更加完善,宪政理论更加成熟。
  二、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宪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1982 年宪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生了重大变革,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重要成果。一个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动和最终确立,都是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诱发和塑造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了探索,有了较为深刻和清醒的认识,与此相适应,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了一脉相承、与时俱进,指导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当代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所有变革,都是在这些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而这些社会变革的成果,也促进了宪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创新,推动了宪政实践的向前发展。
  
  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创新,在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进行的4 次宪法修正案内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 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个理论科学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继承和发展,是中华民族振兴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思想、观点、论断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1997 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和2002 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分别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行动指南和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1999 年和2004 年修改宪法时,又分别确立了它们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以此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二) 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宪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重要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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