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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发展——以1949年以来宪法的变迁为视角

  
  通过宪法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宪法的制定并不等于宪法的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虽然制定了宪法,但对宪政的认识非常肤浅;可以说,有宪法,无宪政;并且对法治和宪政的漠视,致使法律虚无主义逐步盛行,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对法治造成严重破坏的灾难。从20 世纪70 年代后期起,中国人民从实践中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并经过艰苦的努力,终于使中国的法治走上正确发展的道路,对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也进一步深化,宪法规定的内容更加科学全面,宪政理论和实践逐步走向成熟。先后制定了1982 年宪法、国家机关各类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举法、国籍法、授权法等,形成了以1982 年宪法为主体的现代中国的宪法体系。
  
  (四) 1982 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几次修正
  
  1982 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它之所以完善,是因为它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吸收了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实践探索和宪法发展的成功经验,又总结了反面的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反面教训,在制定过程和内容上比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具有许多明显的优点和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首先要保持其稳定性。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1982 年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但并不等于这部宪法将永远不会被修改。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来规定的某些条文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4 年4 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共30 条,对有关内容作出了适时修改,补充完善了制定宪法时因实践经验的局限不可能写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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